一份招标文件,直接关系采购项目的成败,其重要性不言而喻,所以即便编制完招标文件后,也始终要绷紧弦,做好招标文件的审核工作。那么,招标文件审核要做好哪些工作呢?根据笔者多年的工作经验,认为招标文件审核分初审和终审两阶段。
初审:编撰招标文件人的部门负责人进行审核
初审人员要摆正自身角色位置,要具备清醒的头脑和良好的审核技巧、政策水平和较强辨别力,认真审查招标文件的整体架构、政策依据和逻辑演绎能力。
核对政府采购计划表:一般从计划表中可了解到许多的内容,比如采购项目名称、采购方式、采购项目的类别、采购预算金额、执行采购机构、采购计划编号、资金支付方式等内容。上述内容是编撰招标文件时必须要用到的地方。
审核采购需求:采购需求与政府采购计划表有密切的联系,要做到包、品目与政府采购计划表上的批准内容相一致,采购需求要如实反映政府采购计划表上所列出的数量和预算金额,招标文件不能随意改变。
审核资格条件:一般来讲设置供应商的资格条件须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和《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审慎进行。供应商基本资格条件大概有以下几条。
1.投标人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或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2.法定代表人或合伙执行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双方身份证复印件;
3.投标人税务登记证(国税或地税)复印件(如营业执照已改为“三证合一”新证的可不提供);
4.投标人社会保险登记证或缴纳社会保险的凭证复印件(如营业执照已改为“五证合一”新证的可不提供社保登记证);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这里要注意的是,由于某些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不了解国家政策最新变化,仍追着供应商要这个证那个证的,容易引发质疑投诉。
比如“三证合一”为国发【2015】33号文件规定,2015年10月1日执行,内容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三证合一;“五证合一”为国办发【2016】53号文件规定,2016年10月1日执行,内容在原“三证合一”基础上增加社保登记证、统计证。对于这些政策的来龙去脉,必要时可在招标文件上作备注。
关于特定资格条件,是根据项目本身的需要而采取的一种技术层面的资格要求,对于一些综合信息平台开发、医疗器械、特种设备、物业管理等项目,可以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设置特定资格条件,如软件开发需有软件著作权证,医疗器械要有经营医疗器械许可证,锅炉、电梯需要有特种设备经营许可证,物业管理要有最低限度的经营资质证件等。而对于通用项目而言,如计算机(软件)、服装、鞋帽、图书等,尽可能不设门槛。作为审核人,要熟悉国家对于政府采购的一些强制性规定,否则会引发供应商的质疑和投诉。
审核评标方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规定的招标方式的评审方法有两种,即综合评分法和最低评标价法。笔者在此重点谈谈对综合评分法的认识。
综合评分法目前通行的做法主要分价格、技术、商务三个层面进行设计。价格权重是杆秤,一头挑起采购人的需求,一头肩起因采购预算而量化的评审因素。根据财库【2007】2号文件规定:“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的,除执行统一价格标准的服务项目外,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法合理设置价格分值。货物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权重)不得低于30不得高于60服务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权重)不得低于10不得高于30”在综合评分法的前提下,价格权重越大,那么报价最低的供应商中标的可能性越大,反之价格权重越小,报价较高的供应商中标的可能性越大。在审核中,应该切实注意价格权重的配比,切不可违反政府采购相关政策,否则就是违规行为,会直接影响政府采购项目的顺利实施。
实践中,有的采购人在设计评分表时没有把握轻重,想要低价的反而把价格权重降低,到头来不能节省采购资金,因此审核时应严格遵循《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中关于“第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中小企业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政府采购活动不得以注册资本金、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供应商的规模条件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及时与采购人沟通想法,把事情做在前面,这样做非常有利。
作为商务部分,要切合项目的特点,尽量把采购需求中的商务要求的售后服务、备品备件,化作可以计分的量化评审因素,不要简单地分优秀、良好、一般,这属于傻子也能做的事情。
在技术部分,一定要将采购需求中的技术要求及生产标准、工艺等量化成可以计分的因素。
笔者以为,无论是商务部分和技术部分评分因素的设置,一定要围绕所采购的标的物进行考量,不要设置一些与项目无关或者不相适应的评审因素。例如一个采购预算只有50万元的项目,却要求供应商提供200万元的业绩合同;供应商还没有中标,却要求其在项目当地注册有分公司……这些都是引起供应商质疑投诉的导火索。
终审:由分管该部门的上一级分管领导审核
终审过程实际上是对前面审核过程的复核,这种复核是站在另一个高度,用法律法规通盘审视招标文件有无缺陷,如是否将资格条件又作为量化指标打分,是否在计分表中出现特殊的专利、商标、产品名称等字眼,是否在伴随服务中有明显的歧视条件,如本埠与外埠的计分不同。另外,还要看一下各项分与项内小分是否过高过低,是否在付款条件下搞所谓的再次评审,招标文件的语言表达是否前后一致。最后,要特别关注一下政策功能导向作用是否体现,如中小微企业、节能环保等,这些方面都直接影响整个政府采购项目的顺利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