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连发9文件迎独角兽 创新企业今起可递送CDR发行申请-cdr文件

证监会连发9文件迎独角兽 创新企业今起可递送CDR发行申请-cdr文件

扬子晚报网6月7日讯(记者 范晓林)中国资本市场正式开门迎接新经济“独角兽”。今日起,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以向证监会申报发行IPO(首发企业)或CDR(中国存托凭证)的材料了。

6月6日23点42分,证监会一连发了9个文件,为创新企业在A股融资铺路。从发布的规则来看,重点内容包括了:

一是明确了存托凭证的法律适用和基本监管原则,对存托凭证的发行、上市、交易、信息披露制度等作出了具体安排。

二是明确规定符合条件的创新试点企业不再适用有关盈利及不存在未弥补亏损的发行条件。

三是设定了严格的试点企业选取标准和选取机制。

四是要求要经具有经验的保荐机构本着勤勉尽责的原则,全面、审慎核查后,认为完全符合试点标准、发行条件和各项信息披露要求的,可以向证监会提出纳入试点和公开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的申请。

五是强化了信息披露义务。

六明确了科技创新咨询委员会的工作职责。

证监会发布,增加对创新企业特殊情况和相关风险的尽职调查要求。一是公司治理方面,增加保荐人对协议控制架构、不同投票权结构、投票协议或其他公司治理特殊安排的尽职调查要求。二是存托凭证发行方面,增加保荐人对存托托管安排和对存托凭证持有人权益保护安排、存托人对基础证券及其相关财产的安全保障安排、托管人资格资质情况及其他与存托凭证发行上市相关事项的尽职调查要求。三是风险因素方面,增加保荐人对境内外法律制度差异、公司治理特殊安排、基础股票变动等因素导致的风险的尽职调查要求。四是投资者保护方面,增加保荐人对于投资者权益保护的总体安排是否不低于境内法律要求的尽职调查要求。五是增加对创新企业境外违法违规情况、境内证券事务机构设立情况等的尽职调查要求。简化部分对创新企业不适用、不必要的尽职调查要求。一是对不存在改制等环节的创新企业,豁免了保荐人对相关情况的尽职调查要求。二是对红筹企业,简化了对改制设立、历史沿革、发起人等情况和境外市场募集资金情况的尽职调查要求。三是对符合规定的创新企业,简化了对本次募集资金情况的尽职调查要求。完善对部分创新企业的尽职调查方法。

名词解释:何谓CDR?

借鉴了ADR,与普通股类似,是代持股票的一种凭证。公开资料显示,CDR的全称是中国存托凭证,简单理解,可将CDR看成是代持股票的一种凭证。CDR与普通股类似,不仅可以二级市场交易,还可以通过增量发行方式进行融资。

从历史渊源看,CDR的产生借鉴了ADR,即美国存托凭证。1927年摩根银行为了使美国投资者更方便地交易海外股票而创立。资料显示,CDR最早由香港相关机构于2001年5月提出。

编辑: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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