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报新农合被判不合规 最高法:规范性文件“任性”较常见-规范性文件

拒报新农合被判不合规 最高法:规范性文件“任性”较常见-规范性文件

法制晚报·看法新闻(记者 赵加琪)10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第一批九个行政诉讼附带审查规范性文件典型案例。根据新修改的行政诉讼法规定,提起行政诉讼时可以一并请求法院对其认为不合法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本次发布的案例中还包括了社会关注的新农合医疗报销、“外嫁女”土地审批等社会关注的问题。

新修改的行政诉讼法第53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所依据的国务院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合法,在对行政行为提起诉讼时,可以一并请求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这一条赋予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规范性文件附带审查的请求权,也赋予了人民法院就规范性文件是否合法的判断权。2018年2月,最高法公布并施行的相关司法解释还对这一问题作了进一步的详细规定。

最高法院行政审判庭庭长黄永维认为,规范性文件附带审查制度对促进公民权益保护、推动行政执法的“源头治理”、监督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以及促进法治政府“科学立法”具有重要的意义。

现实生活中,规范性文件损害公民合法权益,影响法制权威统一的现象并不少见。如规范性文件之间发生冲突的现象时有发生;一些部门、地方受利益驱动,通过制定规范性文件抢权力、争利益,乱发文件,违法规定审批、发证、罚款、收费,严重损害了公民的权利,群众反映强烈。

根据相关数据统计,2016年1月到2018年10月,全国一审行政案件收案数共约651544件,其中规范性文件附带审查约为3880 件。黄永维称,这组数据说明当前规范性文件“任性”的情况还比较常见,对规范性文件的审查是司法监督需要重点关注的领域。规范性文件是行政行为的依据和源头,要纠正违法和不当的行政行为,有必要正本清源,从源头开始审查和纠正。将规范性文件纳入司法审查,有助于推进依法行政,促进规范性文件制定的合法性,保障法制的统一。

黄永维介绍称,此次发布的典型案例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指导性,既强调了规范性文件“附带性”审查的原则,也明确了附带审查规范性文件的法律界限;既强调了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原则,也明确了规范性文件不存在违法情形时应当在判决理由中予以认可;既强调了规范性文件审查的有限性审查原则,也明确了对规范性文件附带审查可采用征求制定机关意见等审查方式。

在其中“徐云英诉山东省五莲县社会医疗保险事业处不予报销医疗费用案”中,徐云英的丈夫刘焕喜患肺癌晚期并发脑转移,2014年4月、6月先后两次入住淄博万杰肿瘤医院治疗,并于7月医治无效去世。刘焕喜在淄博万杰肿瘤医院住院治疗期间,产生医疗费用105014.48元。当徐云英办理新农合医疗费用报销时,五莲县社会医疗保险事业处根据五莲县卫生局、五莲县财政局《2014年五莲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工作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认为刘焕喜就诊的医疗机构不属于政府举办的医疗机构,决定不予报销,并作出书面答复。五莲县政府也作出了维持上述答复的行政复议决定。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实施办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参合农民到市外就医,必须到政府举办的公立医疗机构”,该款规定对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作出了限缩性规定,不符合上位法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不能作为认定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书面答复》应予撤销。

在“郑晓琴诉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批准案”中,郑晓琴与其父母郑福兴、张菊香同户,均为浙江省温岭市西城街道某村村民。1997年8月,郑福兴户在个人建设用地补办申请中将郑晓琴列为在册人口。2013年3月,郑福兴因拆迁复建提交个人建房用地申请时,在册人口中无郑晓琴。温岭市政府根据《温岭市个人建房用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用地管理办法》)有关“申请个人建房用地的有效人口计算:(一)本户在册人口(不包括应迁出未迁出的人口)”,以及《温岭市工业城二期用地范围房屋迁建补偿安置办法》(以下简称《安置补偿办法》)有关“有下列情形不计入安置人口:(一)……已经出嫁的妇女及其子女(含粮户应迁未迁)只能在男方计算家庭人口”之规定,认为郑晓琴虽系郑福兴之女,其户口登记在郑福兴名下,但业已出嫁,属于应迁未迁人口,遂于2014年7月确认郑福兴户有效人口为2人,并审批同意郑福兴的个人建房用地申请。

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用地管理办法》与《补偿安置办法》相关规定不作为认定被诉审批行为合法的依据。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一审撤销原审批行为,并责令温岭市政府重新审批的判决。此案中,温岭市政府制定的两个涉案规范性文件,将“应迁出未迁出的人口”及“已经出嫁的妇女及其子女”排除在申请个人建房用地和安置人口之外,显然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等上位法规定精神不符。人民法院通过裁判,一方面维护了社会广泛关注的“外嫁女”及其子女的合法权益,也促进了行政机关及时纠正错误,对于规范性文件的一并审查,从更大范围内对“外嫁女”等群体的合法权益予以有力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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