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某系襄阳市某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在受国家机关委托及工作单位指派对相关企业的技改资金投入金额审计时,没有按照《中国会计师审计准则》等国家规定严格履行职责,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近日,老河口市人民检察院以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对郭某提起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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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2016年7月,襄阳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下发《关于实施2016年技改提质工程设备补贴的通知》,该通知规定对高新区、樊城区、襄城区、东津新区范围内的企业,在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技改设备投资在500 万元以上,一年内竣工投产后按照其实际完成技改投资额的10%给予财政补贴。同年8月,郭某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受襄阳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委托对申报技改提质工程设备补贴的企业投资及完成情况进行审计,并且公司内部协商审计工作由郭某全权负责。
在审计过程中,郭某未按照《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的规定进行审计,明知多家企业存在账目混乱、实物与申报材料不符、票据真伪不明等不符合申报条件的问题,对票据真实性未予以核查,对设备购买时间未予以追查,就出具了虚假的符合申报条件的审计报告。因在审计过程中采集的证据不足,襄阳市财政局要求增加企业年度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等重要财务报表作为审计证据。郭某仅让企业自行提供,未予以审查,直接将相关材料附审计报告书内,最终,经过审查,5家企业所申报票据系造假,致使国家遭受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460.05万元。
检察官说法:
郭某在受襄阳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委托,承担技改提质工程设备补贴审计过程中,不正确履行职责,明知被审计企业不符合技改申报条件,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故本院以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向老河口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注册会计师行业作为一个肩负重大社会责任的行业,应当以维护社会公众利益为根本目标。注册会计师应当具备正直、诚实的品质,公平公正地对待有关利益的各方。这就要求注册会计师在具备专业能力的同时,更应时刻将职业道德放在心中,守住职业道德底线,做到客观、公正,实事求是。本案中国家针对技改提质工程设备给予补贴的专项活动,其主要目的是为了助推企业更好发展,促进国家的繁荣富强。郭某违背基本的职业道德要求,触犯刑律,从一名令人羡慕的注册会计师滑向犯罪的深渊,付出了高昂的人生代价,悔之不及。
作者丨朱媛媛
来源丨老河口市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