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公开征地批复文件必须要提供批复文号、发文日期等信息吗?-批复文件

2014年国务院批复陕西省正式设立西咸新区,至此,西咸新区正式成为国家级新区,是我国的第七个国家级新区。根据西咸新区的城市规划,各项建设活动如期开展,而城市开发自然绕不过对集体土地的征收,土地是农民的命根子,被征地农民当然有权利知晓征地信息,按照法律规定,土地征收的信息本来属于政府主动公开的重点信息,但是实际上,有关部门的信息公开的工作做的并不完善,这时候,就需要被征地农民向有关政府部门申请公开土地批复文件及征地红线图等政府信息。

申请公开征地批复文件必须要提供批复文号、发文日期等信息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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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在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时,信息公开的主体机关经常以各种理由不予公开。近期,我们蓝秦律师团在西咸新区代理了一批集体土地征收案件,在向陕西省国土资源厅(以下简称国土厅)申请信息公开征地批复文件时就遭遇到刁难,申请人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要求,填写好申请公开的土地批复文件所涉及到的地块位置,已经具体到村,一般情况下,国土厅以具体位置为指引,是能够检索到征地批复文件的,但是国土厅却向申请人发出补正告知书,告知申请人根据申请人提供的信息无法检索到具体政府信息,竟然要求申请人“明确提供征地批复文件的批准文号、年度批次、发文日期等具体信息!真是岂有此理!

那么,国土厅要求申请人提供征地批文文号、年度批次、发文日期等具体信息符合法律规定吗?蓝秦律师团认为,国土厅的要求既没有法律依据,也不符合情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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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加强省级征地信息公开平台建设的通知》规定:“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公开建设用地批复文件,包括国务院批准用地和省级政府批准用地文件,同时,填写项目位置(按行政区具体到村)、项目名称、批复文号、批准时间等数字化信息,作为查询和市、县征地信息公开的基础。”可见,项目位置、项目名称、批复文号、批准时间等信息都是国土厅录入查询系统的信息,申请人提供了征地地块的具体位置具体到村已经具备查询条件,批复文号、年度批次、发文日期固然是批复文件的重要信息,但不是描述信息特征的唯一标准和方式,如果作为征地主体的市县级政府不公开征地依据的批复文件,作为普通民众的被征收人是不具有了解批复文件文号、年度批次、发文日期的专业知识的,国土厅要求申请人补充文号、年度批次、发文日期等具体信息既超出了申请人的能力范围,加重了申请人的提供信息的义务,也没有法律依据,属于行政不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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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这样的无理要求,申请人应该怎么办呢?根据法律规定,申请人可以向省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其履行信息公开义务。我们已经提起了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国土厅依法公开相关信息,目前,案件还在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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