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机构可以要求供应商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吗?
答:澄清的要求应该由评审专家书面作出,采购代理机构无权提出澄清要求。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对于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评标委员会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
投标人澄清说明补正的内容超出投标文件范围或改变实质性内容了,是否予以采纳?
答:应当拒绝。《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明确,对于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评标委员会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
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加盖公章,或者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表签字。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唱标时,出现投标报价大小写金额不一致时,招标机构应当如何处理?评标委员会应如何进行判定和评审?是否允许投标人进行澄清?
答:《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规定,投标文件的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时,以大写金额为准。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首先应当确认投标人是否存在选择性报价,大写金额是否出现文字错误导致金额无法判断等情况。如果以上问题均不存在,评标委员会应当依法推定投标报价的大写金额为投标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对其具有法律约束力,一旦中标,该大写金额价格即为中标价格。为避免招标机构和中标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不必要的争议,评标委员会应当将投标报价的推定结果制作纪要,作为中标通知书的附件和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同时要求投标人签字确认推定结果。如果投标人拒绝确认,将被视为主动撤销投标文件,招标机构可以不退换其投标保证金。
供应商代表在对响应文件进行澄清时,想要直接进入审查现场进行口头说明怎么办?
答:不能允许供应商进入审查现场进行口头说明。依据为《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六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和本办法的规定组织开展非招标采购活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评审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因此不能进入现场。同事,根据第十六条规定,谈判小组、询价小组要求供应商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响应文件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当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
竞谈项目中供应商提供的资质文件不全,能要求其澄清吗?
答:不能。澄清是有范围的。《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谈判小组、询价小组在对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进行审查时,可以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有上述条文中可以确认,只有出现这三种情形才可以要求供应商进行澄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