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回放
某货物政府采购公开招标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顺利开标、评标,有ABCDE五家公司通过资格和符合性审查,最终进入评分环节,评标委员会受采购人委托,按得分从高到低排序,依序确定了得分最高的A公司为中标供应商,并在法定媒体上予以了公告。
公告发布后,排名第三的C公司,对A公司和排名第二的B公司提出了质疑,质疑A公司的有关认证资料无效,质疑B公司的有关认证资料涉嫌提供虚假材料。
经调查核实:A公司的认证资料为有效,质疑不属实;B公司的认证资料确实涉嫌提供了虚假材料。这样B公司则可能面临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处罚,这时,B公司则提出,我公司的投标还在投标有效期内,要撤销投标文件。
问题引出
1.投标供应商在这种情形下可以撤销投标文件吗?
2.如果撤销了投标文件,投标供应商还应当接受处罚吗?
专家点评
viewpoint
关于投标文件的撤销与撤回,财政部87号令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四条有明确规定:“投标有效期从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之日起算。投标文件中承诺的有效期应当不少于招标文件中载明的有效期。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投标文件的,采购人或者代理机构可以不退还投标保证金”“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递交的投标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并书面通知采购人或者代理机构。”从这两条的表述来看,投标截止时间前是撤回,投标截止时间后至投标有效期结束是撤销。从这个案例的情况来看,肯定不属于撤回的范畴了,但由于还在投标有效期内,是可以撤销投标文件的。
这个案例的特殊性就在于B公司不是中标人,如果是中标人,可依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三款:“中标或者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情形,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追究法律责任。
本案例中,B公司不是中标人,但已核实到其涉嫌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情况,其提出撤销投标文件后,可以依据财政部87号令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对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但是否还需要承担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处罚,这在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当中没有明确规定,结合业界人士的看法和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693号的对一起涉及撤销文件的举报处理决定,B公司应当受到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处罚。理由有两点:首先,撤销投标文件,撤销的是投标人的中标权,并不能撤销其以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违法事实;其次,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行为在前,撤销投标文件的行为在后,因此,其撤销投标文件也是一种无效行为,不能改变其违法事实,从而应当接受相应处罚。
法规链接
《政府采购法》
第七十七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
……
供应商有前款第(一)至(五)项情形之一的,中标、成交无效。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七十二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二)中标或者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
第二十三条 投标有效期从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之日起算。投标文件中承诺的投标有效期应当不少于招标文件中载明的投标有效期。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不退还投标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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