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嵊州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涉案男子孙谋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据了解,从2015年3、4月份开始,为了提高自己经营的网店的信誉,改善不好的生意,孙开始请亲戚朋友在网店刷单。为了扩大刷单量,孙在社交网络上找了一个“志同道合”的人,互相交换账号进行刷单。到2015年下半年,孙的电脑里存了三四百个账号。
后来,一个偶然的机会,孙得知网站上可以出售账号,便开始陆续出售自己保存的账号。一个账号至少能卖十几块,买家越来越多,价格也在上涨。尝到甜头的孙更是变本加厉。卖掉自己的账号后,他会在网上找身份证号注册出售。
孙说,一个身份证号最多可以注册6个淘宝和支付宝账号,最高的时候一个账号可以卖到50元到60元。2015年11月至2016年7月5日,孙某先后出售淘宝、支付宝账号700余个,非法获利25000余元。
检察官提醒:随着以互联网为代表的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信息资源已成为重要的生产要素和社会财富。2017年6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正式实施。它系统地规定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非法购买和接收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以及相关法律的适用,切不可心存侥幸。此外,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与电信网络诈骗、敲诈勒索、绑架等犯罪合流。广大市民在注册信息时也要保持安全意识,谨防个人信息泄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