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检察院再出台七个司改配套规范文件,强化司改系统集成-怎么更改文件类型

近日,北京市检察院立足司法体制改革系统集成,在前期制定实施一系列改革制度的基础上,出台了七个规范性文件,进一步完善司法责任制配套制度,强化改革的体系化、精细化、适应性,促进改革效果叠加显现。

北京市检察院再出台七个司改配套规范文件,强化司改系统集成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关于进一步完善司法责任制的意见(试行)》

●《北京市检察机关检察官领导干部办案工作规定(试行)》

●《北京市检察机关检察官在司法办案和检察监督中需亲自办理事项规定(试行)》

●《北京市检察机关检察官联席会议工作办法(试行)》

●《北京市检察机关检察官、检察辅助人员业绩考评办法(试行)》

●《北京市检察机关检察官、检察辅助人员司法档案管理办法(试行)》

●《北京市检察机关绩效考核及奖金分配办法(试行)》

这七个文件的出台,是北京市检察机关在司法体制改革已经搭建起“四梁八柱”、基本完成各项改革任务的情况下,通过强化建章立制、制度固化,以进一步健全完善各项制度规范推动改革落地生根的生动实践,为改革落实提供更加全面、更加坚强有力的系统性制度保障,推动北京市检察机关司法体制改革系统性更强、集成度更高。

体系化

此次出台的七个文件,既是司法体制改革配套制度体系的现实必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在制度体系建设方面强化体系化思维的具体体现。

其中,《关于进一步完善司法责任制的意见(试行)》重点将放权与监督同步考虑,对检察官权限进一步下放的同时,特别强调了对检察官的监督制约。文件要求,严格落实“抓两大放两小”授权原则,对于一般案件的批捕、起诉,包括不批捕、不起诉,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附条件不起诉,均由检察官依法作出决定。并通过完善检察长审查职责,完善不捕、不诉复议案件办理机制、案件分派机制,完善案件公开审查等方式,强化对检察官司法办案的监督制约。

而《检察官、检察辅助人员司法档案管理办法(试行)》《检察官、检察辅助人员业绩考评办法(试行)》《绩效考核及奖金分配办法(试行)》三份文件,作为司法责任制改革的配套保障性制度,不仅分别从考评的客观依据、程序方法、结果运用进行规范,更是对检察官办案效果及相关司法责任制规范文件落实情况进行评价的标准尺度。

精细化

从去年开始,北京市检察机关三级院全部按照新的办案模式运行。此次出台的七个文件,结合改革过程中的实践探索,进一步细化规范,精确发力推动改革,不断增强改革的精细化程度。

司法责任制改革要求“谁办案谁负责,谁决定谁负责”,对于“办案”的定义、类型等重要内容,《检察官领导干部办案工作规定(试行)》提出了明确意见,文件中对检察官领导干部办案的类型、形式、范围、数量都进行了明确规定,为司法责任制的落实和考评考核提供了明确的依据。

此外,《在司法办案和检察监督中需亲自办理事项规定(试行)》,则对检察官在司法办案和检察监督中需要亲自办理事项进行细化明确,以列举式的形式确定五种只能由检察官亲自办理、检察辅助人员不得代替办理的事项及九种应当由检察官亲自办理、检察辅助人员可以辅助办理的事项,有针对性地督促检察官及检察辅助人员积极履行职责,保证司法办案和检察监督的质效。

适应性

司法体制改革对检察工作带来深刻变化,必须用制度固化改革成果、为新模式提供制度依据,从而加快新旧转换并解决好新模式带来的新问题,以适应新的办案模式、新的办案要求,不断提高改革的适应性,推动改革任务落实更加协调、顺畅。

《检察官联席会议工作办法(试行)》就是在司法责任制改革突出检察官主体地位的要求下,明确检察官联席会议的“会诊室”“思想库”“学习角”功能定位,使其适应新的司法办案模式,为检察官司法办案和检察监督提供咨询意见,保证案件质量和检察监督效果而制定的文件。文件明确,联席会议是为检察官办案及研究决定有关业务事项进行会商、提供咨询的制度安排,办案检察官采纳或者不采纳其他检察官意见,不能作为免除其司法责任的依据。

为加强对检察官、检察辅助人员的分类管理与业绩考评,《检察官、检察辅助人员司法档案管理办法(试行)》要求司法档案实行“一人一档”、动态管理,检察官、检察辅助人员系统内调动的,“档随人走”,与检察官的司法责任制有效对接,详实地反映检察官、检察辅助人员司法办案等履职情况,使得考核有据可依,并且能够充分体现动态管理的要求。

据悉,北京市检察机关还将陆续制定出台检察官晋升、退出机制等检察官管理的有关规范性文件,进一步完善“四个清单”等司法责任制有关配套文件,进而为司法体制改革系统集成,提供成龙配套、系统完整的制度体系保障。将加强统筹规划,调整完善《“十三五”时期北京市检察机关推进“六个体系”建设总体规划》,推动司法体制改革成果落实到“六个体系”建设之中,全面实现司法体制改革的系统集成,在新的起点上实现首都检察工作创新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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