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酷土豆与小米盒子侵权纠纷,不伤自己伤广电

针对此次优酷土豆状告小米盒子内容侵权案件,融合网|DWRH.NET认为,小米盒子到底是否侵犯了优酷土豆的内容版权,判断的最主要因素要取决于优酷土豆所谓的“被侵权”的相应内容,到底是在CNTV的内容集成播控平台上还是在小米公司自己构建的某个应用或者某个栏目或者某个频道。

优酷土豆所谓“被侵权”的相应内容如果在CNTV内容集成播控平台中,那就要看优酷土豆是否与CNTV达成了合作协议。如果达成了,则构不成侵权;反之则属侵权;

优酷土豆所谓“被侵权”的相应内容如果在小米公司自已构建的某个平台/应用/栏目/频道进行了传播,而恰恰没有得到优酷土豆的授权,小米公司则肯定属于侵权。

因为笔者没有用过小米的盒子,只是根据我的分析结果来看,小米公司应该是把优酷土豆的相关内容放到了自建的平台或者应用等上面,才导致优酷土豆状告小米盒子侵权。

  随着中国OTT盒子市场、智能电视市场及其他信息传输通道的迅速崛起将会愈演愈烈,这样的侵权案件也将由目前的单一化向多元化、复杂化而转变,此次优酷土豆状告小米盒子仅仅只是一个开始。

一、无论是OTT盒子还是智能电视,其核心的信息传输通道为互联网,作为这样一个公网的通道,在日常的基于PC、笔记本等消费类电子产品本身对于知识产权的管理就很困难,在此基础上,又加上了电视机这块屏幕、机顶盒,其监管难度会增大;

二、互联网行业与传统广电行业这两者之间的文化差异性很大,两大行业之间真正的融合发展还有待去不断的磨合并最终形成共赢的发展格局;

三、互联网企业与内容集成播控平台方各自出发点不一样,很难形成合力。目前,互联网企业、网络视频企业、传统家电厂商纷纷寻找相应的内容集成播控平台进行合作,也只是在遇到相应的发展瓶颈后不得已而为之的。

互联网企业、网络视频企业、传统家电厂商他们都有着各自不同的发展战略及其战术,除非内容集成播控平台方能够在坚持公益属性的同时,与上述领域的企业共同开拓全新的业务发展模式才会有其生存空间。否则,一旦在某些层面,被上述领域的企业取得突破,内容集成播控平台方极有可能会被“束之高阁”;

四、目前,国内主流的网络视频企业、互联网企业依托于各自的客户端、互联网通道等纷纷推出自有的所谓的“频道/栏目”,当这些“频道/栏目”与OTT盒子、智能电视平台等进行结合时,如何与内容集成播控平台共同发展与繁荣,则是一个很深远的课题。

无论这种侵权案件最终结果如何,对优酷土豆,对小米公司,都不会造成巨大的伤害,相反会是新一轮的炒作噱头。

但恰恰相反,在这样争夺的背后,如果作为传统的广电系统(无论是电视台、内容集成播控平台方、有线电视网络运营商等)还是一味的不思进取,只是保守的前进,其未来势必会被这些互联网企业、网络视频企业及第三方新兴的产业力量打的一败涂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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