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Q和微信作为一种新兴的网络传媒工具,由于其便捷性,我国使用的人数已达6亿多,稳坐新型信息交流平台的首席交椅。由于使用的普及性,目前在诉讼中作为证据出现的频率也越来越高。因而在许多诉讼中,尤其在借款纠纷诉讼中,微信聊天记录常被作为证据提交到法院。但是微信聊天记录针对能作为证据吗?
2012年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明确了电子数据为法定的证据类型。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视听资料包括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
QQ和微信平台上的信息以电子数据的形式存在,显然属于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范畴。
QQ、微信聊天记录能否作为证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了“电子数据为法定的证据类型。
最高法院发布《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16条也进一步明确,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因此,QQ、微信聊天记录可以作为证据在诉讼中使用。
QQ、微信聊天记录作为证据的效力如何?
由于QQ、微信聊天记录在身份识别及技术性问题存在的障碍,往往会影响其作为证据的效力认定。
即便如此,QQ、微信聊天记录如与案件的部分事实或关键事实认定直接相关,在解决其真实性与关联性的前提下,仍有望被用于证明案件的部分事实或关键事实。
当事人如何使QQ、微信聊天记录成为合法有效的证据?
在司法实践中,QQ、微信聊天记录等电子数据要想成为合法有效的证据依然要从关联性、真实性、合法性三个方面进行认定。
首先,要有相关证据证明QQ、微信聊天记录使用人就是当事人双方。由于我国的法律法规并未强制QQ和微信需要实名制验证,若不能证明QQ或微信的使用人是当事人本人,则QQ、微信聊天记录在法律上与案件无法产生关联性。
其次,要保证QQ、微信聊天记录的完整、真实且不能被篡改。由于电子数据容易被编辑修改,所以提交给人民法院的证据若经过编辑修改则难以保证其真实性。实践中法官一般会结合当事人的当庭陈述、电子平台终端登记情况、其他书面证据等综合判断电子证据的真实性。
最后,要确保获取QQ、微信聊天记录的手段是合法的。
由于电子数据的使用在民商事领域愈发普遍,综合实践中的问题,从预防纠纷,减少电子证据真实性方面的争议出发,建议如下:
固定专属号码。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特定邮箱地址、微信号、QQ号作为双方文件往来和交流沟通的专用号码,防止纠纷发生后一方否认“号码为其所有”的情况,从而减少证明成本。
保存原始证据。原始的电子证据,应当完整保存在载体之中,切忌修改编纂。在必要的情况下,可以进行公证。
对于网络聊天记录应及时保存,防止丢失,并做好相关的证据公证手续,在诉讼中该电子证据在诉讼中才有可能被法院采信!【来源债全网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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