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灭火器的设置要求表述错误的是
用灭火器火最佳位置错误的是 起火点的下风位置及火焰的中部和上部。
用灭火器进行灭火的最佳位置是距离起火点3-5米的上风或侧风位置。用灭火器灭火时,灭火器的喷射口应该对准火焰的根部。只有瞄准了根部,才能有效歼灭它。
2. 灭火器的设置要求高度
根据相关的要求,灭火器在安装的时候,要将其底部与地面的距离控制在0.08至1.50m之间。
此外,还要看灭火器安装的场所。要是安装在厨房、或者幼儿园内部的话,则灭火器的高度要高些,避免小孩子随意的触碰,造成不必要的麻烦。而要是在残、障认识比较多的区域,则灭火器高低要低些,便于安全的使用。
3. 灭火器的设置要求不包括下列哪项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第一章
第 10.1.0.1 条 为了合理配置灭火器,有效地扑救工业与民用建筑初起火灾,减少火灾损失,保护人身和财产的安全,特制定本规范。
第 10.1.0.2 条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的生产、使用和贮存可燃物的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
本规范不适用于生产、贮存火药、弹药、火工品、花炮的厂(库)房,以及九层以下的普通住宅。
第 10.1.0.3 条 配置的灭火器类型、规格、数量以及设置位置应作为建筑设计内容,并在工程设计图纸上标明。
第 10.1.0.4 条 建筑灭火器的配置设计,除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
第二章
第 10.2.0.1 条
工业建筑灭火器配置场所的危险等级,应根据其生产、使用、贮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可燃物数量、火灾蔓延速度以及扑救难易程度等因素,划分为以下三级:
一、严重危险级:火灾危险性大、可燃物多、起火后蔓延迅速或容易造成重大火灾损失的场所;
二、中危险级:火灾危险性较大、可燃物较多、起火后蔓延较迅速的场所;
三、轻危险级:火灾危险性较小、可燃物较少、起火后蔓延较缓慢的场所。
工业建筑灭火器配置场所的危险等级举例见本规范附录二。
第 10.2.0.2 条
民用建筑灭火器配置场所的危险等级,应根据其使用性质、火灾危险性、可燃物数量、火灾蔓延速度以及扑救难易程度等因素,划分为以下三级:
一、严重危险级:功能复杂、用电用火多、设备贵重、火灾危险性大、可燃物多、起火后蔓延迅速或容易造成重大火灾损失的场所;
二、中危险级:用电用火较多、火灾危险性较大、可燃物较多、起火后蔓延较迅速的场所;
三、轻危险级:用电用火较少、火灾危险性较小、可燃物较少、起火后蔓延较缓慢的场所。
民用建筑灭火器配置场所的危险等级举例见本规范附录三。
第 10.2.0.3 条 火灾种类应根据物质及其燃烧特性划分为以下几类:
一、 A 类火灾:指含碳固体可燃物,如木材、棉、毛、麻、纸张等燃烧的火灾;
二、 B 类火灾:指甲、乙、丙类液体,如汽油、煤油、甲醇、乙醚、丙酮等燃烧的火灾;
三、 C 类火灾:指可燃气体,如煤气、天然气、甲烷、乙炔、氢气等燃烧的火灾;
四、 D 类火灾:指可燃金属,如钾、钠、镁、钛、锆、锂、铝镁合金等燃烧的火灾;
五、带电火灾:指带电物体燃烧的火灾。
第 10.2.0.4 条 灭火器的灭火级别应由数字和字母组成,数字应表示灭火级别的大小,字母( A 或 B)应表示灭火级别的单位及适用扑救火灾的种类。
第三章
第 10.3.0.1 条 灭火器应按下列因素和选择:
一、灭火器配置场所的火灾种类;
二、灭火有效程度;
三、对保护物品的污损程度;
四、设置点的环境温度;
五、使用灭火器人员的素质。
第 10.3.0.2 条 灭火器类型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扑救 A 类火灾应选用水型、泡沫、磷酸铵盐干粉、卤代烷型灭火器;
二、扑救 B 类火灾应选用干粉、泡沫、卤代烷、二氧化碳型灭火器,扑救极性溶剂 B 类火灾不得选用化学泡沫灭火器;
三、扑救 C 类火灾应用干粉、卤代烷、二氧化碳型灭火器;
四、扑救带电火灾应选用卤代烷、二氧化碳、干粉型灭火器;
五、扑救 A 、 B 、 C 类火灾和带电火灾应选用磷酸铵盐干粉、卤代烷型灭火器;
六、扑救 D 类火灾的灭火器材应由设计单位和当地公安消防监督部门商解决。
第 10.3.0.3 条 在同一灭火器配置场所,当选用同一类型灭火器时,宜选用操作方法相同的灭火器。
第 10.3.0.4 条在同一灭火器配置场所,当选用两种或两种以上类型灭火器时,应采用灭火剂相容的灭火器。不相容的灭火器。不相容的灭火剂见本规范附录四的规定。
第 10.3.0.5 条 在非必要配置卤代烷灭火器的场所不得选用卤代灭火器,宜选用磷酸铵盐干粉灭火器或轻水泡沫灭火器等其它类型灭火器。
非必要配置卤代烷灭火器的场所的确定应按国家消防主管部门和国家环保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非必要配置卤代烷灭火器的场所举例见本规范附录七。
注:卤代烷灭火器系指卤代烷 1211 、 1301 灭火器,下同。
第四章
第 10.4.0.1 条 A 类火灾配置场所灭火器的配置基准,应符合表 10.4.0.1 的规定。
A 类火灾配置场所灭火器的配置基准 表 10.4.0.1
危险等级 严重危险级 中危险级 轻危险级
每具灭火器最小 A 3A
最大保护面积( m2/A ) 10 15 20
第 10.4.0.2 条 B 类火灾配置场所灭火器的配置基准,应符合表 10.4.0.2 的规定。
B 类火灾配置场所灭火器的配置基准 表 10.4.0.2
危险等级 严重危险级 中危险级 轻危险级
每具灭火器最小配置灭火级别 8B 4B 1B
最大保护面积(m2/B) 5 7.5 10
第 10.4.0.3 条 C 类火灾配置场所灭火器的配置基准,应按 B 类火灾配置场所的规定执行。
第 10.4.0.4 条 地下建筑灭火器的配置数量应按其相应的地面建筑的规定增加 30% 。
第 10.4.0.5 条 设有消火栓、灭火系统的灭火器配置场所,可按下列规定减少灭火器配置数量:
一、设有消火栓的,可相应减少 30% ;
二、设有灭火系统的,可相应减少 50% ;
三、设有消火栓和灭火系统的,可相应减少 70%
第 10.4.0.6 条 可燃物露天堆垛,甲、乙、丙类液体贮藏,可燃气体贮罐的灭火器配置场所,灭火器的配置数量可相应减少 70% 。
第 10.4.0.7 条 一个灭火器配置场所内的灭火器不应少于 2 具。每个设置点的灭火器不宜多于 5 具。
第 10.4.0.8 条 已配置在工业与民用建筑及人防工程内的所有卤代烷灭火器,除用于扑灭火灾外,不得随意向大气中排放。
第 10.4.0.9 条 在卤代烷灭火器定期维修、水压试验或作报废处理时,必须使用经国家认可的卤代烷回收卤代烷灭火剂。
第 10.4.0.10 条
在非必要配置卤代烷灭火器的场所已配置的卤代烷灭火器,当其超过规定的使用年限或达不到产品质量标准要求时,应将其撤换,并应作报废处理。
第 10.4.0.11 条
凡已确定撤换卤代烷灭火器的非必要配置场所,应在其原设置位置重新配置其它类型灭火器。重新配置的灭火器应按等效替代的原则和本规范第四章、第六章的规定进行配置设计计算。
卤代烷灭火器等效替代举例见本规范附录八。
第五章
第一节
第 10.5.1.1 条 灭火器应设置在明显和便于取用的地点,且不得影响安全疏散。
第 10.5.1.2 条 灭火器应设置稳固,其铭牌必须朝外。
第 10.5.1.3 条 手提式灭火器宜设置在挂钩、托架上或灭火器箱内,其顶部离地面高度应小于 1.50m ;底部离地面高度不宜小于0.15m 。
第 10.5.1.4 条 灭火器不应设置在潮湿或强腐蚀性的地点,当必须设置时,应有相应的保护措施。设置在室外的灭火器,应有保护措施。
第 10.5.1.5 条 灭火器不得设置在超出其使用温度范围的地点。
灭火器的使用温度范围应符合本规范附录五的规定。
第二节
第 10.5.2.1 条 设置在 A 类火灾配置场所的灭火器,其最大保护距离符合表 10.5.2.1 的规定。
A 类火灾配置场所灭火器最大保护距离 (m) 表 10.5.2.1
灭火器类型危险等级 手提式灭火器 推车式灭火器
严重危险级 15 30
中危险级 20 40
轻危险级 25 50
第 10.5.2.2 条 设置在 B 类火灾配置场所的灭火器,其最大保护距离应符合表 10.5.2.2 的规定。
B 类火灾配置场所灭火器最大保护距离 (m) 表 10.5.2.2
灭火器类型危险等级 手提式灭火器 推车式灭火器
严重危险级 9 18
中危险级 12 24
轻危险级 15 30
第 10.5.2.3 条 设置在 C 类火灾配置场所的灭火器,其最大保护距离应按本规范第 10.5.2.4 条规定执行。
第 10.5.2.4 条
设置在可燃物露天堆垛,甲、乙、丙类液体贮罐,可燃气体贮罐的灭火器配置场所的灭火器,其最大保护距离应按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执行。
第六章
第 10.6.0.1 条 灭火器配置场所的计算单元应按下列规定划分:
一、灭火器配置场所的危险等级和火灾种类均相同的相邻场所,可将一个楼层或一个防火分区作为一个计算单元;
二、灭火器配置场所的危险等级或火灾种类不相同的场所,应分别作为一个计算单元。
第 10.6.0.2 条 灭火器配置场所的保护面积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建筑工程按使用面积计算;
二、可燃物露天堆垛,甲、乙、丙类液体贮罐,可燃气体贮罐按堆垛、贮罐占地面积计算。
第 10.6.0.3 条 灭火器配置场所所需的灭火级别应按下式计算。
(10.6.0.3)式中 Q ——灭火器配置场所的灭火级别, A 或 B ;
S ——灭火器配置场所的保护面积, m2;
U —— A 类火灾或 B 类火灾的灭火器配置场所相应危险等级的灭火器配置基准,m2/A 或 m2/B;
K —— 修正系数。
无消火栓和灭火系统的, K=1.0 ;
设有消火栓的, K=0.7 ;
设有灭火系统的, K=0.5 ;
设有消火栓和灭火系统的或为可燃物露天堆垛,甲、乙、丙类液体贮罐的, K=0.3 。
第 10.6.0.4 条 地下建筑灭火器配置场所所需的灭火级别应按下式计算:
( 10.6.0.4 )
第 10.6.0.5 条 灭火器配置场所每个设置点的灭火级别应按下式计算:
( 10.6.0.5 )式中 Qe ——灭火器配置场所每个设置点的灭火级别, A 或 B ;
N ——灭火器配置场所中设置点的数量。
第 10.6.0.6 条 灭火器配置场所和设置点实际配置的所有灭火器的灭火级别均不得小于计算值。
第 10.6.0.7 条 灭火器配置的设计计算应按下述程序进行:
一、确定灭火器配置场所的危险等级;
二、确定各灭火器配置场所的火灾种类;
三、划分灭火器配置场所的计算单元;
四、测算各单元的保护面积;
五、计算各单元所需灭火级别;
六、确定各单元的灭火器设置点;
七、计算每个灭火器设置点的灭火级别;
八、确定每个设置点灭火器的类型、规格与数量;
九、验算各设置点和各单元实际配置的所有灭火器的灭火级别;
十、确定每具灭火器的设置方式和要求,在设计图上标明其类型、规格、数量与设置位置。
4. 灭火器的设置要求高度是
我国以往发表的的文章和规定:手提式灭火器顶部离地面距离应在1.~1.5m之间。
根据上述情况,我们认为1.5m这一数据比较适合我国的的实际状况,也同大多数国家出的的要求相同,因而是能够被接受和在实际中执行的的.对于较重的的灭火器,没有采用有的的国家具体现定某一个数据的的做法。因为本规范的的规定是小于1.50m,只要符合这一要求,将重的的灭火器设置低一些也包含在其中了,并不矛盾,而现在这样规定就可以使人们因地制宜,比较灵活了,在大的的方面进行限制,小的的方面放开,我们认为这样比较切合实际,也符合标准既要统一,又不要统死的的方针。
本条的的另一个要求是灭火器底部离地面高度不宜小于0.15m,从而规定了灭火器的的设置高度不能无限制低下去,即一般不允许直接放在地面上。当然,这里采用的的是“不宜”二字。
因此,对于那些环境条件较好的的场所,如洁净室、计算机房等等场所、也可以直接放在地面上,具体可和当地公安局消防监督部门协商。
5. 灭火器的设置要求高度是多少
灭火器安装的高度为:顶部离地面高度应小于1.5米,底部离地面高度不宜小于0.15米。
干粉灭火系统是传统的四大固定式灭火系统(水灭火系统、气体灭火系统、泡沫灭火系统、干粉灭火系统)之一,超细干粉灭火装置因采用比普通干粉粒径小的超细干粉做灭火剂而受到广大用户的欢迎。悬挂式超细干粉灭火装置是干粉灭火装置的一种,采用悬挂安装的方式,具有施工、安装方便,工程投资少的特点。
6. 灭火器的设置要求标准
一般的场所,4公斤干粉灭火器(ABC)每75平方米左右配备1具,每个点配置不少于2具。
住宅楼的公共部位应当配置灭火器。当住宅楼每层的公共部位的建筑面积超过100m2时,需要配置1具1A的手提式灭火器;这是最低的要求:即目前可按照每100m2配置1具1A手提式灭火器的基准执行。
简单点儿的估算:每个地方至少配2具4公斤干粉灭火器 2、这2具灭火器能保护的面积是150平方米。
扩展资料
使用方法
灭火时,可手提或肩扛灭火器快速奔赴火场,在距燃烧处5米左右,放下灭火器。如在室外,应选择在上风方向喷射。
使用的干粉灭火器若是外挂式储压式的,操作者应一手紧握喷枪、另一手提起储气瓶上的开启提环。如果储气瓶的开启是手轮式的,则向逆时针方向旋开,并旋到最高位置,随即提起灭火器。
当干粉喷出后,迅速对准火焰的根部扫射。使用的干粉灭火器若是内置式储气瓶的或者是储压式的,操作者应先将开启把上的保险销拔下,然后握住喷射软管前端喷嘴部,另一只手将开启压把压下,打开灭火器进行灭火。
有喷射软管的灭火器或储压式灭火器在使用时,一手应始终压下压把,不能放开,否则会中断喷射。
使用注意:使用磷酸铵盐干粉灭火器扑救固体可燃物火灾时,应对准燃烧最猛烈处喷射,并上下、左右扫射。如条件许可,使用者可提着灭火器沿着燃烧物的四周边走边喷,使干粉灭火剂均匀地喷在燃烧物的表面,直至将火焰全部扑灭。
推车式干粉灭火器的使用方法与手提式干粉灭火器的使用相同。
7. 不符合灭火器的设置要求
临时消防设施设置原则
临时消防设施的设置需要遵循同步设置、合理设置等原则。
(一)同步设置原则
临时消防设施应与在建工程的施工同步设置。对于房屋建筑工程,新近施工的楼层,因混凝土强度等原因,可能出现模板及支模架不能及时拆除,临时消防设施的设置难以及时跟进,与主体结构工程施工进度的存在3 层左右的差距,所以房屋建筑工程中,临时消防设施的设置与在建工程主体结构施工进度的差距不应超过3层。
(二)合理设置原则
基于经济和务实考虑,在建工程的永久性消防设施或经过保护和处理能够满足如临时消防给水系统等临时消防设施的设置要求,应合理利用已具备使用条件的消防设施兼作施工现场的临时消防设施;当永久性消防设施无法满足使用要求时,应增设临时消防设施,并应满足相应设施的设置要求。
(三)其它设置原则
1.地铁工程、隧道工程以及较深的地下工程的施工作业场所条件较差,一旦发生火灾后,不仅消防救援相当困难,施工作业人员也难以疏散,一方面应尽量将临时消防给水引入,另一方面地下工程的施工作业场所宜配备防毒面具。
2.为便于临时消防设施使用,临时消防给水系统的贮水池、消火栓泵、室内消防竖管及水泵接合器等,应设有醒目标识。
二、灭火器设置
施工现场灭火器的设置要满足下列要求:
(一)设置场所
施工现场内的在建工程及临时用房根据其危险性,在适当位置配置灭火器,以保证初期消防扑救的需要。下列场所应配置灭火器:
1.易燃易爆危险品存放及使用场所。
2.动火作业场所。
3.可燃材料存放、加工及使用场所。
4.厨房操作间、锅炉房、发电机房、变配电房、设备用房、办公用房、宿舍等临时用房。
5.其他具有火灾危险的场所。
8. 灭火器的设置要求有哪些
经查阅相关消防安全方面的知识,灭火器的配备标准:根据不同场所来规划的,如像一般的场所之内每4公斤的干粉灭火器,可分配到75平方的空间之内。而每一个场所之内最少具备两个这样的灭火器。住宅楼房当中公共位置上也是必须要搭配灭火器的,而每一层公共区域的面积虽然不算特别大,但是也要配备。一般在低于100平米的情况下,只需要配备一个手提式灭火器即可,而高于100平米的情况下需要配置两个。
9. 灭火器的设置要求有多选题
“第一步:使用前要将瓶体颠倒几次,使筒内干粉松动;第二步:除掉铅封拔掉保险销;第三步:左手握着喷管,右手提着压把,然后开始喷射。同学们都记住了吗?”“记住了。”
接着,我们在张叔叔的指导下,亲手操作了灭火器,大家把干粉喷到课桌上、地面上……教室里充满了欢乐的笑声。
不知不觉,下课铃响了,这节课让同学们意犹未尽,多么有趣的一堂课啊!
10. 灭火器的设置要求有( )
一个保护区域内配置灭火器数量不得少于2具,每个设置点的灭火器数量不宜多于5具。
一般的场所,4公斤干粉灭火器(ABC)每75平方米左右配备1具,每个点配置不少于2具。住宅楼的公共部位应当配置灭火器。
当住宅楼每层的公共部位的建筑面积超过100m2时,需要配置1具1A的手提式灭火器;这是最低的要求:即目前可按照每100m2配置1具1A手提式灭火器的基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