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党务机构设置
党小组由党支部根据党员数量多少和工作、学习和实际需要而设立,是为了便利开展党内活动,加强对党员的教育和管理。党员数量少的党支部,也可以不划利党小组。党小组是党支部的组成部分,但不是党的一级组织。 党小组应根据党员人数的多少及其分布的情况划分。一般应同本单位的机构或生产、工作部门相适应。一个党小组至少要有3名党员,选小组长1名,党员人数多的可选副组长1名
2. 党务机构设置情况说明
党建办公室这是一个内设机构,有的地方是一个临时机构。级别要依据这个大的机构本身。
党建工作是一项全面而系统的工作,所包含的内容很多,无法交由哪个党委部门具体负责,建议成立综合性较强的党委工作部,总体负责党建工作。
党建工作办公室作为行业系统抓党建工作的专门机构,在党委、有关部门党(工)委的直接领导下和县委组织部的具体指导下,主要承担党建工作研究谋划、具体任务落实、党员队伍管理、基层工作督查等工作职责。
3. 党务工作机构
党务是指党内的业务,比如党员的审核、考核、政治学习等,政务是指政府的一些业务,主要是面向全社会的一些业务,理论上党务和政务应该分开。
党务有广义和狭义之分。通常情况下,我们把党的组织工作、宣传工作、纪律检查工作等各项内部的事务性和业务性工作统称为党务工作。实际工作中,党务工作就是围绕党的建设而进行的一系列具体的党内管理活动。具体包括:发展党员、党员教育、党员管理、党的纪律检查、党内监督、党的组织宣传等工作。
4. 党务工作机构设置
基本设置形式
正式党员 3 人以上 50 人以下的应当设立党支部。党支部超过 30 人或者分布比较分散的,应当设立党小组,每个党小组人数一般不少于 3 人。党员人数 100 人以上的设立基层委员会。党员不足 100 人的,因工作需要,也可以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机关党员 50 人以上、 100 人以下的,设立总支部委员会。党员不足 50 人的,困工作需要,经上级党组织批准,也可以设立党的总支部委员会。
所属基层党组织设置
一般以本单位内设机构、 所属二级单位设立党组织;正式党员不足 3 名的,可以按工作性质相近、 便于开展党的活动的原则联合建立党组织;流动性较大的单位,可以项目组、 课题组或相应地域为单位建立临时党组织。
设置调整
每年对党组织设置情况进行 1 次摸底,做到设置规范、 调整及时。
纪检机构
党委设立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或纪律检查委员;党总支委员会、设委员会的党支部设纪律检查委员;不设委员会的支部,应指定专人负责纪检工作。
5. 党务工作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
“两个1%”:企业专职党务工作人员按职工总数1%比例配备,党组织活动经费按上年度工资总额1%提取,为做好党建工作提供有力保障。
6. 机关党委内设机构设置
第二章 机关机构设置
第五条 机关机构的设置以职责的科学配置为基础,做到职责明确、分工合理、机构精干。
第六条 各级机关机构,在上级党委、人民政府规定的限额内根据工作需要设置和调整。
第七条 省人民政府设立的工作部门,一般称委员会、厅、局、办公室,机构规格为正厅级、副厅级﹔工作部门内设处、室,机构规格为正处级。
设区市人民政府设立的工作部门,一般称委员会、局、办公室,机构规格为正处级、副处级﹔工作部门内设科、室,机构规格为正科级。
县(市、区)人民政府设立的工作部门,一般称局、办公室,机构规格为正科级、副科级﹔工作部门内设股、室,机构规格为股级。
乡(镇)人民政府设立的综合工作机构称室,机构规格为股级。
第八条 县(市、区)以上党委的工作部门称部、委、局、办,机构规格与同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相同,其内设机构的名称、规格与同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内设机构相同。
其它机关工作机构规格、内设机构规格参照同级党委、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机构规格和内设机构规格确定。
第九条 县(市、区)以上机关在必要的时候,按照机构编制管理权限,经批准可以设置派出机构。
第十条 县(市、区)以上党委和人民政府在必要的时候,可以设立议事协调机构。
设立议事协调机构应当严格控制,可以交由现有机构承担职责的或者由现有机构进行协调可以解决问题的,不另设立议事协调机构。
第十一条 机关机构的设立、撤销、合并、更名,由机构编制部门提出方案。
第十二条 设立机关机构的方案包括下列事项:
(一)设立的必要性、可行性﹔
(二)名称、类型、规格、职责、隶属关系、编制总额和领导职数﹔
(三)内设机构的名称、职责、编制员额和领导职数﹔
(四)与业务相近的机关机构的职责划分。
第十三条 撤销、合并机关机构的方案包括下列事项:
(一)撤销、合并的理由﹔
(二)撤销、合并后职责的消失、转移情况﹔
(三)撤销、合并后编制的调整和人员安置意见。
第十四条 机关机构更名的方案包括下列事项:
(一)更名的理由﹔
(二)更名后职责调整情况。
第十五条 机关内设机构的设立、撤销、合并、更名的方案,参照机关机构的设立、撤销、合并、更名的方案制定。
7. 党工委机构设置
党的派出代表机关(党工委),是指党的中央和地方各级委员会为了加强对同级党和国家机关或某行业(系统)、某地区的领导而派出的领导机构。 其类型:
一是由党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部分省辖市党的委员会在同级党和国家机关或某行业(系统)派出的工作委员会等;
二是由省、自治区党的委员会在几个县、市范围内派出的地方委员会;
三是少数县党的委员会在几个乡镇范围内派出的区委员会。 党的派出代表机关在派出它的党的委员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其职权有派出它的党的委员会根据需要确定。不同类型的派出代表机关的职权可以不同,如地区委员会领导本地区的全面工作,而机关工作委员会主要是负责本机关党的工作。 党的派出代表机关一般不能召开党的代表大会或党的代表会议,其领导成员由派出它的党的委员会任命。
8. 党务机构设置情况
1.党群机关是一种管理类别的统称,“机关”是指行政机构,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和其他事业单位是不算在内的。
2.党群机关分为党委机关和群众团体机关两部分。
3.党委机关:由中国共产党管理的各级行政机构,主要有纪检委、政法委、统战部、宣传部、组织部、各级党委办公室这几个主要部门,另外中央和各地区还会设置机关工作委员会、台湾工作办公室等机构,但是设置形式不完全相同.
4.群团机关:是由中国共产党领导各类群众性团体联络机构,是党联系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所以会和党委机关一同管理。主要有各级总工会、共青团委、残疾人联合会、工商业联合会、妇女联合会等机构。
9. 党务机构设置情况报告
乡镇机构改革是治理体系治理能力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2020年乡镇机构改革中,根据中央省市精神在乡镇设置的五办一站两中心,就是党政办公室,经济发展办公室,社会事务办公室,规划建设办公室和行政执法办公室,三个事业单位就是党群服务中心,综合便民服务中心和退役军人服务站。同时还成立了行政执法队。
10. 党务机构名称
党支部,党组,党委,机关工委,都是党建机构。
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机构:县级以上地方党委要依托党委组织部门和民政部门建立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机构,已经建立非公有制企业党建工作机构的,可依托党委组织部门将其与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机构整合为一个机构。党委组织部门对同级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机构进行指导。上级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机构对下级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机构进行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