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合理使用电脑手机公约
为营造和谐的家庭氛围,创造有利于每个家庭成员身心发展的家庭,家庭特制订以下和谐公约:
1、家庭成员人人平等,共同承担家务,相互理解、相互尊重、相互支持,为营造家庭和谐的氛围而努力
2、自己的房间自己整理,保持整洁、干净,自己的衣服自己洗(主动承担者除外),孩子的衣服主动洗,不推诿不逃避
3、要奉行节俭原则,不乱花钱,不提非理需求,节约用水和电、气等能源
4、尊老爱幼,相互帮助,对别人的想法、诉求要仔细聆听,帮家庭成员排忧解难,合理需求应尽力满足,不能拖延不能逃避
5、对待老人要有责任心,对待病人要耐心,对待孩子要细心有爱心,对待爱人要有恒心,对待亲戚要热心
6、注重邻里团结,以礼待人,邻里见面要微笑问候,注意小区卫生,不乱扔垃圾,不乱停车不乱占车位,不占用公共区域
7、每个家庭成员的生日、家庭纪念日都要牢记,并积极庆祝8、要合理安排时间,定期集体出游,放松身心,促进感情,增长见识
9、要勤读书、读好书,在家庭内部形成读书的氛围,父母要做好榜样
10、不乱扔垃圾、不抽烟酗酒、不赌博、晚上看电视不超过10点、家庭成员说话要讲礼貌
11、家中未成年人在跟小伙伴玩耍时要相互礼让,不争不抢不哭闹,践行“排队排队轮流玩儿”的精神,在小朋友中树立好的榜样
12、要做到实事求是,坦诚相待,不多言多语,不挑拨是非
13、为了全家人的健康,家庭成员不能在房间内吸烟
14、合理安排看电视,电脑时间,不熬夜不影响家庭其他成员的休息和学习,不争电视频道
15、家庭内部成员有人睡觉或学习时轻声说话16、扬长避短改正缺点,虚心接受他人的批评、有则改之无则加勉
17、早睡早起,主动锻炼身体,全面发展素质高
18、看电视距离不可太近,须在两米以上,以不遮挡别人目光为宜
19、不随便乱放东西,玩具玩完、工具用完要放回原处
20、吃完东西包装纸及时扔,垃圾要及时清理并送到户外垃圾桶中以上二十条全家人都遵照执行。平时相互监督,年终由爸爸、妈妈主持召开家庭会,开展评比,进行表扬批评。
2. 合理使用手机电脑公约有哪些
家庭电子产品使用协议书
健康是美好人生的基础,我们每个人都必须为自己的身体负责。然而现在我们身边手机、电脑、iPad、电视机等电子产品随处可见,人们频繁地或不当地使用,导致了颈椎病、视力下降等问题日益严重。在这样的大形势下,我们青少年也成了电子产品的受害者,产生了诸如游戏上瘾、视力下降、肥胖、厌学等行为认知问题,这些会对孩子的一生产生难以预估的严重后果,为了帮助四班的同学们养成合理使用电子产品的良好习惯,成为青少年中的佼佼者。特做出以下要求:
1.每周日19:00至周五17:00未经家长许可,不得接触任何电子产品(包括电视)。
2.每周五17:00至周日19:00期间,经家长允许,可适当使用电子产品(包括看电视)。每天不得超过2小时。
3.每次使用时必须适时停下来让眼睛休息,连续使用不得超过半小时,每半小时后必须让眼睛休息10-20分钟,用远眺或做眼保健操的方式保护眼睛。
4.遇特殊情况需临时使用电子产品的时候,经家长同意后,应设定使用时间,在规定的时间内结束。
5.使用电子产品不得浏览违规游戏与网页,不充值,不攀比,做到绿色上网,愉快身心。
6.不在网上泄露任何个人及家庭的信息,遇到网络诈骗或没有把握的事情立即告诉家长。
7.孩子在使用手机、电脑等电子产品时,家长如无特殊情况应在边上陪同。
8.在孩子做作业期间,家长不得在同一空间播放电视或玩手机干扰孩子。
9.家长请自觉管理好家里的电子产品及各种账号密码,若非必要请勿告诉孩子!
10.家长每天22点前在小组群里反馈,小组长每周日21点前进行汇总一次并反馈到班级群里,进行量化扣分。
以上协议由家长和孩子共同遵守,自行约定奖励办法。如果有空的时间,全家人一起出去走走,呼吸新鲜空气,畅快游玩,让大自然疗愈身心!此协议一式三份,班主任一份(11月24日交),家长一份,学生一份。自签订之日起开始执行。家长与学生的自行约定奖励办法,与本协议一起于11月24日交给班主任一份。
家庭拟定奖惩办法
(家长与孩子自我商定)
家长签字:
爸爸 妈妈
学生签字:
年 月 日
3. 家庭合理使用电脑手机公约
家庭文明公约
1. 早晨起床后,须整理自己的床铺。
2. 每天早晚必须刷牙,洗脸(上学来回路上注意安全)。
3. 上课必须专心听讲(不想与上课无关的事情)。
4. 夏天每天必须洗澡一次(注意个人卫生)。
5. 注意房间卫生,不乱丢垃圾(及时处理已满的垃圾袋)。
6. 合理使用手机及电脑(需事先提出申请,及时归还)。
7. 看电视距离不可太近,须在2米以上距离。
8. 在家里必须尊老爱幼,文明和谐,不乱发脾气。
9. 每晚22:00必须熄灯休息。
10. 遇到事情及时与父母沟通协商解决
4. 合理使用手机电脑的公约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2001年12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39号公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3年1月3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一条 为了保护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人的权益,调整计算机软件在开发、传播和使用中发生的利益关系,鼓励计算机软件的开发与应用,促进软件产业和国民经济信息化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计算机软件(以下简称软件),是指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
第三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计算机程序,是指为了得到某种结果而可以由计算机等具有信息处理能力的装置执行的代码化指令序列,或者可以被自动转换成代码化指令序列的符号化指令序列或者符号化语句序列。同一计算机程序的源程序和目标程序为同一作品。
(二)文档,是指用来描述程序的内容、组成、设计、功能规格、开发情况、测试结果及使用方法的文字资料和图表等,如程序设计说明书、流程图、用户手册等。
(三)软件开发者,是指实际组织开发、直接进行开发,并对开发完成的软件承担责任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或者依靠自己具有的条件独立完成软件开发,并对软件承担责任的自然人。
(四)软件著作权人,是指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软件享有著作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四条 受本条例保护的软件必须由开发者独立开发,并已固定在某种有形物体上。
第五条 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所开发的软件,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条例享有著作权。
外国人、无国籍人的软件首先在中国境内发行的,依照本条例享有著作权。
外国人、无国籍人的软件,依照其开发者所属国或者经常居住地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依照中国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的著作权,受本条例保护。
第六条 本条例对软件著作权的保护不延及开发软件所用的思想、处理过程、操作方法或者数学概念等。
第七条 软件著作权人可以向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软件登记机构办理登记。软件登记机构发放的登记证明文件是登记事项的初步证明。
办理软件登记应当缴纳费用。软件登记的收费标准由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规定。
第二章 软件著作权
第八条 软件著作权人享有下列各项权利:
(一)发表权,即决定软件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二)署名权,即表明开发者身份,在软件上署名的权利;
(三)修改权,即对软件进行增补、删节,或者改变指令、语句顺序的权利;
(四)复制权,即将软件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五)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软件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六)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软件的权利,但是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七)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软件,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软件的权利;
(八)翻译权,即将原软件从一种自然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自然语言文字的权利;
(九)应当由软件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软件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其软件著作权,并有权获得报酬。
软件著作权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转让其软件著作权,并有权获得报酬。
第九条 软件著作权属于软件开发者,本条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如无相反证明,在软件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开发者。
第十条 由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作开发的软件,其著作权的归属由合作开发者签订书面合同约定。无书面合同或者合同未作明确约定,合作开发的软件可以分割使用的,开发者对各自开发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但是,行使著作权时,不得扩展到合作开发的软件整体的著作权。合作开发的软件不能分割使用的,其著作权由各合作开发者共同享有,通过协商一致行使;不能协商一致,又无正当理由的,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转让权以外的其他权利,但是所得收益应当合理分配给所有合作开发者。
第十一条 接受他人委托开发的软件,其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与受托人签订书面合同约定;无书面合同或者合同未作明确约定的,其著作权由受托人享有。
第十二条 由国家机关下达任务开发的软件,著作权的归属与行使由项目任务书或者合同规定;项目任务书或者合同中未作明确规定的,软件著作权由接受任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
第十三条 自然人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中任职期间所开发的软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软件著作权由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对开发软件的自然人进行奖励:
(一)针对本职工作中明确指定的开发目标所开发的软件;
(二)开发的软件是从事本职工作活动所预见的结果或者自然的结果;
(三)主要使用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金、专用设备、未公开的专门信息等物质技术条件所开发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软件。
第十四条 软件著作权自软件开发完成之日起产生。
自然人的软件著作权,保护期为自然人终生及其死亡后50年,截止于自然人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软件是合作开发的,截止于最后死亡的自然人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软件著作权,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软件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但软件自开发完成之日起50年内未发表的,本条例不再保护。
第十五条 软件著作权属于自然人的,该自然人死亡后,在软件著作权的保护期内,软件著作权的继承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有关规定,继承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除署名权以外的其他权利。
软件著作权属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变更、终止后,其著作权在本条例规定的保护期内由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没有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由国家享有。
第十六条 软件的合法复制品所有人享有下列权利:
(一)根据使用的需要把该软件装入计算机等具有信息处理能力的装置内;
(二)为了防止复制品损坏而制作备份复制品。这些备份复制品不得通过任何方式提供给他人使用,并在所有人丧失该合法复制品的所有权时,负责将备份复制品销毁;
(三)为了把该软件用于实际的计算机应用环境或者改进其功能、性能而进行必要的修改;但是,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该软件著作权人许可,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修改后的软件。
第十七条 为了学习和研究软件内含的设计思想和原理,通过安装、显示、传输或者存储软件等方式使用软件的,可以不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
第三章 软件著作权的许可使用和转让
第十八条 许可他人行使软件著作权的,应当订立许可使用合同。
许可使用合同中软件著作权人未明确许可的权利,被许可人不得行使。
第十九条 许可他人专有行使软件著作权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
没有订立书面合同或者合同中未明确约定为专有许可的,被许可行使的权利应当视为非专有权利。
第二十条 转让软件著作权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
第二十一条 订立许可他人专有行使软件著作权的许可合同,或者订立转让软件著作权合同,可以向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软件登记机构登记。
第二十二条 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外国人许可或者转让软件著作权的,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除《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或者本条例另有规定外,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一)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发表或者登记其软件的;
(二)将他人软件作为自己的软件发表或者登记的;
(三)未经合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开发的软件作为自己单独完成的软件发表或者登记的;
(四)在他人软件上署名或者更改他人软件上的署名的;
(五)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修改、翻译其软件的;
(六)其他侵犯软件著作权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 除《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本条例或者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并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侵犯著作权罪、销售侵权复制品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复制或者部分复制著作权人的软件的;
(二)向公众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传播著作权人的软件的;
(三)故意避开或者破坏著作权人为保护其软件著作权而采取的技术措施的;
(四)故意删除或者改变软件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
(五)转让或者许可他人行使著作权人的软件著作权的。
有前款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行为的,可以并处每件100元或者货值金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或者第五项行为的,可以并处2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 侵犯软件著作权的赔偿数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确定。
第二十六条 软件著作权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其权利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在提起诉讼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和财产保全的措施。
第二十七条 为了制止侵权行为,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软件著作权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在提起诉讼前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
第二十八条 软件复制品的出版者、制作者不能证明其出版、制作有合法授权的,或者软件复制品的发行者、出租者不能证明其发行、出租的复制品有合法来源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软件开发者开发的软件,由于可供选用的表达方式有限而与已经存在的软件相似的,不构成对已经存在的软件的著作权的侵犯。
第三十条 软件的复制品持有人不知道也没有合理理由应当知道该软件是侵权复制品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应当停止使用、销毁该侵权复制品。如果停止使用并销毁该侵权复制品将给复制品使用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复制品使用人可以在向软件著作权人支付合理费用后继续使用。
第三十一条 软件著作权侵权纠纷可以调解。
软件著作权合同纠纷可以依据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或者事后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当事人没有在合同中订立仲裁条款,事后又没有书面仲裁协议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条例施行前发生的侵权行为,依照侵权行为发生时的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三条 本条例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1991年6月4日国务院发布的《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同时废止。
5. 合理使用手机电脑公约8条
计算机软件受著作权法和国际著作权公约以及其他知识产权法和公约的保护。许多国家(地区)的著作权法和其他知识产权法通过授予软件所有者包括重新制造或复制软件在内的一些专有权利来保护他们的权利。未经软件所有者同意擅自复制软件属于“侵犯版权”,根据法律要对侵权者进行制裁。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况中,您都有“复制”软件程序的行为:(1) 从软盘、硬盘、光盘或其他存储媒体上运行程序,将软件装入计算机的临时存储区;(2) 将软件复制到其他媒体,如软盘或您的计算机硬盘;(3) 在您的计算机上运行驻留或存储在网络服务器中的软件。几乎所有的商业计算机软件都是由著作权所有者(软件发行商)通过一份被称为“最终用户许可协议”(也称为 EULA)的合同直接或间接授权客户使用的。
6. 使用手机和电脑公约
1、什么ID 苹果手机还是电脑上面的
2、如果是软件自带的那么只能选择同意条约 不同意你进不去
7. 家庭合理使用手机和电脑的公约
1.限制孩子对电子产品的接触,但不要严格禁止。在孩子学习和活动时,将电子产品放置在看不到的地方,如果有事先约定,物理隔离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帮助孩子减少干扰。但限制接触不能过于严格甚至没收手机,否则容易引起亲子矛盾,不利于问题解决,家长可以和孩子商量好时间,允许他/她用手机玩耍或浏览社交网站。
2.如果孩子有自己的电子设备,可以通过“屏幕时间”监督、时间锁等软件和自带功能,帮助孩子统计屏幕使用时长,设定对不同网站和平台的使用时长,到时间后屏幕关闭,孩子就要去做其他事情。
3.如果是年龄较小的孩子,需要父母引导其具体的手机使用情况,提供更丰富的假期生活选项,理顺孩子的情绪;如果是大一点的孩子,可以和他/她一起对不同的手机使用目标进行分类,帮助其认识自身需求,寻找替代选项,比如娱乐需求,可以通过其他户外活动代替,比如社交需求,可以鼓励孩子与朋友增加线下接触,拓展友谊。
4.如果平时和孩子接触不多,假期才发现其有严重的电子产品依赖,各位家长也不要惊慌,尤其不能粗暴干预,可以趁假期选择一个好时机与孩子聊一聊,很多时候,手机问题只是表象,其实质往往指向孩子内心的缺失——有时是因为缺少家人陪伴,有时是因为缺乏学习动力,有时只是觉得生活无聊,缺乏兴趣,或者干脆是不想写作业,缺乏开始的勇气……只有帮助孩子解开这些心结,手机问题才能逐步得到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