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款专用章的法律效力,收款专用章和财务专用章的区别

收款专用章的法律效力,收款专用章和财务专用章的区别

  现实生活中,公司的印章种类很多,主要有公章、财务专用章、合同专用章、法定代表人章、发票专用章等等。其中公章用于公司对外事务处理,工商,税务,银行等外部事务处理事需要加盖;财务专用章主要用于公司票据的出具,支票等在出具时需要加盖,通常称为银行大印鉴;合同专用章,顾名思义,通常在公司签订合同时需要加盖。法定代表人章,用于特定的用途,公司出具票据时也要加盖此印章,通常称为银行小印鉴;发票专用章,在公司开具发票时需要加盖。

  不同的印章是否有法律效力大小的区别?

  实际上,没有严格意义上法律效力大小高低的区别,只要是符合法律规定的盖章要求并且意思表示真实,印章均为有效。但是,由于印章的使用范围大小不同,导致人们以为印章有效力大小之分。

  公章在所有印章中具有最广的使用范围,是法人权利的象征,在现行的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审查是否盖有法人公章成为判断民事活动是否成立和生效的重要标准。除法律有特殊规定外(如发票的盖章),均可以公章代表法人意志,对外签订合同及其他法律文件,具有极高的法律效力,凡是以公司名义发出的信函、公文、合同、介绍信、证明或其他公司材料均可使用公章。

  但是公章并不是万能的。法律对某些情况下该用何种印章有强制性规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明确发票只能加盖发票专用章。另外,如委托授权书上应有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此时仅有公章是不行的,需要盖法定代表人章。

  在合同上应该盖什么章?

  《合同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但具体盖什么章并没有规定,事实上,每种印章的具体作用如何,及对合同成立与否、是否生效的影响也不相同。

  一般认为公章代表企业单位,在合同书上加盖公章合同成立。

  公章应是印文与其代表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名称相一致的公章,其作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代表,当然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意思表示。公章的使用范围最广、效力最高,如无特殊情况,当事人使用公章订立合同时,合同成立。

  合同专用章,顾名思义,是指专门在合同中使用的印章,在订立合同时加盖合同专用章,也应可以证明法人或其他组织同意签订合同,并认可合同条款。

  而在合同书上加盖其他专用章则不能当然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同意订立合同及认可合同内容的意思表示,如财务专用章只能在特定的范围内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意思,如出具加盖财务专用章的收款收据,可以认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意思表示,但在供货合同上加盖财务专用章,则不能当然认定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意思表示。

  合同加盖公司部门章是否有效?

  理论上,部门公章则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内部职能部门印章,只能代表该职能部门的意思表示,不能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意志。

  但是,从实务中看,除非有证据证明相反事实,否则一般认定为有效。合同上加盖的印章虽然并非合同专用章,不符合签订合同的一般原则和规定,但这是该公司自身管理方面存在的漏洞,如该公司不能提交相应的证据,证明合同所涉印章与公司无关或为他人私盖,即应认定公司承认合同的效力。

  比如,“公关销售部”和“市场销售部”这类签章属于公司部门章。《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条规定:“执行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工作任务的人员,就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以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对执行其工作任务的人员职权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结合目前的司法实际,在判断部门章的法律效力时,可遵循以下三条具体规则:

  1. 合同明确约定加盖公司公章或者合同专用章的,仅加盖部门章无效;

  2. 部门章明显超出其业务范围使用,未经公司追认的,无效;

  3. 部门章在业务范围内使用,除非有相反证据,原则上有效。

  因此,在无法明确对方部门业务范围的情况下,不宜接受对方仅盖部门章,应要求对方加盖公司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亦可要求对方公司提供相应证明文件,以确认对方部门有权从事本业务。也就是说,虽然“公关销售部”和“市场销售部”一般有权进行经营类业务,但是为了防范可能出现的相反证据,建议谨慎处理。若合同仍待履行,应要求对方加盖公司公章(或合同专用章),或提供证明文件。

  什么情况下可以使用电子印章

  自《电子签名法》实施后,电子印章(签名)就具有了合法地位。所谓电子印章(签名)并不是实体印章的图像化,而是数据电文中以电子形式所含、所附用于识别签名人身份并表明签名人认可其中内容的数据。通俗点说,电子印章(签名)就是一个能够识别出具体盖章人(签名人)的电子数据密钥。

  除了法律法规规定不适用电子文书的情况,都可以约定使用电子印章。电子印章不适用于:

  (一)涉及婚姻、收养、继承等人身关系的;

  (二)涉及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权益转让的;

  (三)涉及停止供水、供热、供气、供电等公用事业服务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不适用电子文书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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