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讯】近日,湖北又一地政法机关联合发文,严惩“自己住好房父母住危房”,这已经不是湖北市州第一次“发文”。此前,湖北多地频发子女不赡养老人的事件。有媒体评论称“此举非同寻常”。
任何人不得推脱逃避、不履行义务
《湖北日报》7月31日报道,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联合发布《关于敦促将家庭成员接入安全住房共同生活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要求凡家庭有安全住房,而部分家庭成员仍居住在危房的,必须立即主动将其接入安全住房生活。
荆州市部分农村家庭存在一部分家庭成员居住在宽敞明亮的安全住房内,另一部分家庭成员居住在脏、乱、差、条件简陋的危房中,以及有能力却逃避履行赡养、抚养、扶养法定义务等恶意破坏家庭关系的现象,如有的村民自己住好房子,父母却住危房。
为此,四部门联合发《通告》指出,赡养老人、抚养子女是每个公民应尽的法定义务,任何人不得推脱逃避、不履行义务。凡家庭有安全住房,而部分家庭成员仍居住在危房的,必须立即主动将其接入安全住房生活,并尊重家庭成员的生活习惯,处理好家庭关系,做到物质上供养、生活上照料、精神上关心、医疗上保障。确因个别老人存在“穷家难舍、故土难离”传统思想,不愿搬离的,子女必须改善其原居住条件,保障居住安全,尽到赡养义务,否则将依法对赡养人进行处罚,责令其履行赡养义务。
湖北其他市州也曾下发红头文件
另据微信公号“湖北日报”报道,此前,湖北其他市州也曾对不赡养父母的行为下发红头文件。
恩施州政法机关曾联合下发一份红头文件,惩治不赡养父母的行为。该文件中表示:“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赡养人有安全住房但被赡养人仍居住在危旧房的,赡养义务人要立即主动将其接入安全住房生活,同时履行赡养义务,否则政法机关将视情节对赡养义务人进行相应处罚。”
巴东县法院、检察院、公安局、巴司法局和巴民政局也联合发出了类似通告。
湖北多地发布红头文件,是因为近期多地发生子女不赡养老人的事件。
例如在在宣恩县,一名老人的子女住在敞亮的新家,老人却住在一个荒废的木房子里。
家住宣恩的侯某某有4名子女,2014年丈夫去世后,侯某某便跟随其儿子张某3一起生活,2016年,张某3外出务工后,侯某某便一人独居。随着年龄增长,侯某某生活逐渐难以自理。2018年3月,张某2赡养了母亲一月后,认为其已经尽到了自己的赡养义务,应该再由其他子女履行赡养义务,便于2018年4月15日由其妻子将母亲送到了村精准扶贫“尖刀班”驻地后便不予理睬。2018年4月,除了张某4外,侯某某的其他儿女均不在家,而张某4仅送过一次饭后就再也不管母亲侯某某。
图为侯某某子女住的房子。(图片来源:“湖北日报”微信公号)
图为侯某某住的房子。(图片来源:“湖北日报”微信公号)
由于老人患有老年痴呆,已经丧失生活自理能力,长此下去,老人将有生命危险,当地有关部门在多次调解无效的情况下,于2018年4月18日协助老人向宣恩县法院李家河法庭提起诉讼,要求四子女分别按月支付原告800元人民币赡养费,并履行照顾扶养义务,因情势所迫同时向法院申请采取强制措施先予执行。
在警方的帮助下,老人的生活终于得到保障,合法权益得到了保护,诉讼事宜将在开庭后进行审判。
巴东县也存在这种现象。子女居住于宽敞明亮的安全住房,而让自己的父母及其他被赡养人长期居住在黑、脏、乱、差等条件简陋危旧房屋中的现象。
法律通告好比重锤击鼓
对此,上海澎湃新闻发表了题为《严惩“自己住好房父母住危房”,重锤震醒装睡的子女》的评论。
评论指出,政法机关联合发布通告,“敦促”赡养人将老人接入安全住房,不得继续蜗居在危檐之下,此举确实非同寻常。其背后,对应的是一些家庭子女对父母没有尽到赡养责任的严峻现实。
这边厢,子女起层楼、住华堂,屋宇轩敞;那边厢,老父老母却依然蜷缩在黑、脏、乱、差的老屋中。安逸舒适自然谈不上,连起码的安全也难以做到。每逢刮风下雨日,就是老人心急火燎时。居住环境尚且如此,更不要说其他的生活条件了。尤为恶劣的是,有些赡养人不尽义务,还不听劝阻,无论是街坊的劝说,还是村社组织的批评,他们都置若罔闻。
评论表示,此次荆州、恩施等地政法机关以法律通告的形式严肃敦促,好比重锤击鼓,声震屋瓦,或将惊醒这些沉睡、装睡的子女。
事实上,在赡养老人的问题上,大陆的相关法律已有相关规定,如《婚姻法》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赡养人应当在经济上供养老年人,保证老年人的基本生活需求。老年人的基本生活水平应当与其家庭成员的平均基本生活水平相当。(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