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决众筹公司的难题-csr文件

解决众筹公司的难题-csr文件

导读:

在公司治理上,众筹公司面临着类似上市公司的管理风险,即如何确保部分股东及其操纵的管理层不会侵犯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当前,股权众筹公司发展过于迅猛,以至于还没有来得及借鉴上市公司的这些成熟做法,治理风险已接踵而至。

西少爷肉夹馍创始人之一近日在网上挑起了西少爷肉夹馍拖欠众筹投资人钱款、信息披露不透明等话题。抛开其创始人团队内部关系问题不说,单就其中保护众筹股东权益及众筹款退款诉求,已反映了规范股权众筹操作的迫切性。

西少爷纠纷折射众筹风险

红火了半年的西少爷肉夹馍,这次着实又火了一把,不过,和2014年4月份刚创立西少爷肉夹馍时所带来的互联网营销思维和用户体验不同,这次成为焦点的缘由并不光彩。原因是创始团队在利益分配以及股权众筹上的规则制定和执行力上有所欠缺。

按照创始人之一的披露,西少爷肉夹馍自成立以来,由于在不同的阶段出现了资金短缺问题,先后发起过两次众筹,共募集了85万元,但是到目前为止,公司没有明确的财务报表,也没有对有关众筹人做股权变更登记,进而产生了有股东因资金需求希望及时退回股份但却长期难以解决的矛盾。而另一方创始人则认为是客户在当初众筹时没有写明付款账号和来源,导致公司没有办法核对准确的汇款账号才出现此次问题。被“踢出局”的创始人和另外几个创始人之间各执一词,看似错综复杂,其实,这在一定程度上折射出了中国本土股权众筹的一些问题。

股权众筹之所以在本土化的过程中出现上述管理和权利问题,本质上是在众筹过程中公司的股权架构、权益分配及治理模式等方面存在设计缺陷,导致对于众筹人的权利保护缺乏有效的保障,同时对于众筹项目的股东监督和管理能力十分有限。

股东两种持股模式

股权众筹,既然是“众”筹,就说明股东数量非常多,但是,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超过50人,非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不超过200人,法律对公司股东人数的限制,导致大部分众筹股东不能直接出现在企业工商登记的股东名册中。那么,众筹公司的股权结构如何设置,才能既符合法律规定又利于经营管理呢?要使众筹公司众多股东的股权利益得以体现,一般有两种途径:

第一种是委托持股,或者说是代持股。

一个实名股东分别与几个乃至几十个隐名的众筹股东签订代持股协议,代表众筹股东持有众筹公司股份。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公司法司法解释已经认可了委托持股的合法性。在这种模式下,众筹股东并不亲自持有股份,而是由某一个实名股东持有,并且在工商登记里只体现出该实名股东的身份。

第二种是通过持股平台持股。

比如先设立一个持股平台,五十个众筹股东作为这个持股平台的投资人,把资金投入持股平台,然后持股平台把这笔款再投入众筹公司,由持股平台作为众筹公司的股东。这样五十个众筹股东在众筹公司里只体现为一个股东,即持股平台。

同时,为保障股权分配利于经营管理,最好不搞平均主义。公司创业初期分配股权,一般都不建议平均持股,最好有一个人对公司事务有绝对表决权,平均主义只会给团队今后发展带来很多障碍。

西少爷肉夹馍创业之初,三位众筹发起人的股权分配相对平均,工作分工也相对平衡,一人负责对外宣传,一人负责产品研发,一人负责店面运营,对于各项管理决议都是商议而行,由于团队中缺乏掌握核心主导权的领袖人物,导致内部经营和管理分歧日益凸显,最终走向团队分裂。

股权退出应透明化操作

关于众筹公司创始阶段过后投资人的股权处置问题,一般而言,如果一个项目度过了初创阶段,进入了高速发展的时期,那么项目可能需要经历B轮甚至C轮的融资,而在这个过程中,如何处理项目开始之时众筹人的权利和利益保障是十分关键的。如果当时众筹人数较多,股权较为分散,那么对于管理者的集中管理能力会造成较大的制约。同时,为了给未来的股权设置和投资人入股留下更大的空间,可以采取回收部分股权的形式来扩增之前的股权。

对于众筹人的股权退出,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股东入股之后,不能随意退出,这是由于股权融资具有特殊性,投资人承担了股东的角色,其资金只有在特定的情况下才能退出,例如公司上市、并购等。为此,需要在股权众筹早期,融资方和投资方在协议中对后期的退股机制做出约定。比如,“人人投”作为第三方众筹平台,会对众筹资金的退出做出约束,要求投资完成之后的6到12个月内投资人不能退资,因为融资方的运营还在资金回收期,这可能会对整体运营带来不利影响;而同样作为第三方众筹平台的天使客,要求股东的退出方式必须“同进同出”,即股东商量后,退出或者不退出都保持一致行动。

西少爷在股权处置方面没有进行明确规划,且操作缺乏透明。对于希望退股的股东,西少爷存在利用投资人信息不对称而低价回收股权之嫌:针对退股股东提供退股溢价,第一批按照投资款200款,第二批按照投资款150款。创始人之一指出,在西少爷月营收200万元的背景下,该方案对投资人有失公平。西少爷出现此种问题并最终引发股东矛盾,正是在股权众筹早期缺乏对后期股权处置管理进行约定的结果。

化解众筹治理风险三路径

在公司治理上,众筹公司面临着类似上市公司的管理风险,即如何确保部分股东及其操纵的管理层不会侵犯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当前,股权众筹公司发展过于迅猛,以至于还没有来得及借鉴上市公司的这些成熟做法,治理风险已接踵而至。

入股方式随意化。股权众筹中,发起人与众筹股东存在或近或远的亲朋好友关系,操作起来常常会很不规范。比如,西少爷众筹人基于信任和朋友关系,在公司及相关文件没有看到的情况下,给创始人团队投了资,将众筹款项汇入发起人个人银行账号里。这笔款到底是什么性质,谁都说不清楚。在法律上,可以理解为预付款,发起人将来给众筹人一批产品就算了事;也可以理解为借款,众筹人借钱给发起人,到时候发起人还钱,顶多加点利息。但是,众筹投资人不是公司股东,公司估值再高,股权再值钱,也跟众筹投资人没有一点关系。

众筹股东在出资之前,必须要先弄明白给发起人的投资款到底会获得什么,是股权吗?如果是股权,代持协议/入股协议签了吗?股东投票权怎么算?分红有保障吗?这些东西都需要用法律文件明确下来,只有规范化操作,才有权益保障。

股东无法参与公司经营。在很多众筹项目中,众筹股东虽然是公司股东,但是几乎很难行使公司股东的权利,基本上都不太能亲自参与股东会表决和投票;另一方面,从众筹公司角度来看,如果每次股东会都有几十、上百人来参加,对协调和决策都会造成很大障碍。现实操作中,很多众筹公司都经历过“一人一句”的混乱决策而面临散伙的窘境。

但是,如果不尊重众筹股东的参与决策权,众筹股东的利益又很难得到保障。所以,不妨参照上市公司的做法,众筹股东至少要保证自己对众筹公司经营情况的知情权,而众筹公司也应当有非常完善的信息披露、法律和审计等第三方监督机制。

股东无法决定是否分红。众筹股东参与众筹,很多时候是看中众筹公司的盈利能力。为什么现在大家愿意参与众筹?房地产投资已经不吃香,股市大都不敢进去,理财产品收益率比储蓄高不了太多,而股权众筹,投资项目看得见、摸得着,收益率很有可能更有保证,因此,很多人愿意参与股权众筹,也非常期待公司分红。

可是,公司法并未规定公司有税后可分配利润就必须分红,利润分配方案要股东会表决通过后,才会根据这个方案向股东分配红利。如果股东会没有表决通过,或者股东会干脆就不审议这个议题,即使公司账上拥有大笔税后利润,众筹股东也不能拿到;而且,众筹公司甚至可以以一句“税后利润要用于公司长期发展的再投资”来拒绝众筹股东的分红要求。

由于法律没有规定强制分红,那么最好在公司章程中约定强制分红条款,即如果有税后可分配利润,每年必须在指定日期向众筹股东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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