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网评论员:今天(12月4日)是宪法日。
媒体对中国第一个宪法日的重视,大都体现在今日发表的社论和评论当中。从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颁布第一部宪法以来整整60年,宪法历经几次大修,其作为法律体系渊源的至高无上性已为公众普遍认识。宪法日,正是对这一认识的国家认可。
宪法,是公民权利的法律渊源,也是所有国家机构权力产生的根据。对公民而言,宪法是赋权法;对国家机构、政府官员而言,宪法是限权法。宪法的根本性,就在于其规定了公民与国家的关系,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是国家权力来源的这一现代国家据以成立的最基本原则。
今天媒体报道说,“在首个国家宪法日到来之际,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作出重要指示”,“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显然,习近平所说的“治国”与“执政”的主体,无疑是执政党及其成员、政府及其官员。因此,依宪治国、依宪执政的要求,就是对执政党及其成员、政府及其官员提出的要求。
中国宪法是一切法律的母法,是其下所有法律合法性的标准及其源头,但其本身并没有可执行的程序与机构。在这种现实下,执政党及其成员、政府及其官员提高对宪法的认识,自觉学习宪法以掌握宪法精神,自觉遵守宪法以维护宪法权威就显得格外重要。
从治国理政的操作层面看,相对于不具操作性的宪法,在日常执政和管理中更多起直接作用的还是具体法律,以及依据具体法律而制定的部门规范、规章。在中国,政府工作的特色之一就是下发所谓“红头文件”。多年实践证明,政府的红头文件大都针对执政与管理中的实际问题和具体问题,指向性强,措施明确,责任到位,因而在实践中十分管用。
不过,也正是在政府的一些红头文件中,其具体规定的合宪性问题一直存在。这一方面是因为宪法不具操作性,没有相关程序保证其下法律、规范、规章的合宪性所致,另一方面也是负责制定法律、规范、规章的政府官员依宪治国、依宪执政的认识不到位所致。红头文件的合宪性出现瑕疵,虽不及法律法规的合宪性出现瑕疵会带来一些普遍问题那样严重,但却会给红头文件所规范的客体带来实实在在的损害。
比如,现今许多地方政府,常常以红头文件来回应公民对落实宪法性权利的诉求,但无论是红头文件的精神还是其具体规定,都与宪法精神及其规定背道而驰。具体而言,在处置公民财产权,如拆迁公民房屋、买卖农民耕种土地时,地方政府的红头文件不仅不合宪,而且也不合具体法律规定。再有,许多城市政府,在处理后迁入城市人口子女的受教育权利时,根本就没有考虑如何保障公民的受教育权这一宪法性权利如何实现,甚至恰恰相反,明确在红头文件中规定违背宪法精神及其规定的具体措施……
从这个意义上讲,依宪治国,依宪执政,首先是政府依法,政府依宪,且必须体现在具体执政行为和行政行为上。这就不仅是政府官员的所言所行依法、依宪,更是操作性极强的、产生实际执政效果和行政结果的红头文件的依法、依宪。
在法律意义上,政府的红头文件属于抽象行政行为。就目前法律规定而言,抽象行政行为虽可产生具体结果,但仍不具法律上的可诉性。因此,在法律程序上使红头文件等抽象行政行为具有可诉性,是保证宪法尊严的必要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