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校课程设置|党校课程设置三措施

党校课程设置|党校课程设置三措施

1. 党校课程设置三措施

突出“六强化、六聚焦”开展集中攻坚。

(一)强化安全发展理念,聚焦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开展集中攻坚。

1. 将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作为各级党委(党组)理论学习的重要内容,纳入各级党校(行政学院)及网络教育平台必修课程。(责任单位:省委宣传部、省委组织部,各市落实属地责任。以下均需各市落实属地责任,不再重复列出)

2.集中组织观看学习《生命重于泰山——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 》专题片,安徽电视台和地方电视台播出专题片公开版。(责任单位:省委宣传部、省广播电视局)

3. 分级分批组织安全监管干部和企业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开展轮训,推进学习教育全覆盖。(责任单位:省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

4. 将宣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纳入党委宣传工作重点,制定宣传方案,选派专家组建宣传团巡回宣讲,以“落实安全责任,推动安全发展”为主题,组织开展好第20个“安全生产月”“安全生产江淮行”等活动,开展安全宣传“五进”活动。(责任单位:省委宣传部、省应急厅)

(二)强化隐患排查治理,聚焦庆祝建党100周年安全防范开展集中攻坚。

5.自即日起至7月初,在全省范围内开展“防风险、保平安、迎七一”安全风险防范集中攻坚行动。由各部门负责同志带队,采取暗查暗访、专项检查、联合执法、综合督导等形式,实现对16个市“四不两直”明查暗访全覆盖,加大执法检查力度,推进隐患“清零”,为庆祝建党100周年营造安全的环境。(牵头责任单位:省安委办,责任单位:省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

(三)强化安全责任落实,聚焦压实党政领导责任、行业监管责任、企业主体责任开展集中攻坚。

6.压实安全生产党政领导责任,制定完善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职责清单”和年度“工作清单”,把安全生产履责情况纳入各级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责任单位:省委组织部、省应急厅)

7.压实行业监管责任,按照“三个必须”的原则修订省安委会成员单位职责,推动解决重点行业领域难题问题,消除监管盲区和漏洞。(牵头责任单位:省安委办,责任单位:省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

8.压实企业主体责任,严格落实《关于进一步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的通知》(皖安办〔2020〕102号),建立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和主动报告制度,落实安全生产承诺、举报奖励、教育培训、安全评价报告公开、安责险等制度。(牵头责任单位:省安委办,责任单位:省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

9. 贯彻落实《刑法修正案(十一)》安全生产条款和新修订的《安全生产法》,加强“拒不整改重大事故隐患”等事故前严重违法行为刑事责任追究,及时收集相关典型案例并适时通报。(牵头责任单位:省安委办、省司法厅、省高院、省检察院,责任单位:省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

10.针对重点难点问题,通过现场推进会、推广有关地方和标杆企业的经验等措施,加大专项整治攻坚力度,落实和完善治理措施。(牵头责任单位:省安委办,责任单位:省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

(四)强化突出问题整改,聚焦“两个清单”和年度重点任务开展集中攻坚。

11. 动态更新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开展以来问题隐患和制度措施“两个清单”,紧盯突出问题开展集中攻坚。(责任单位:省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

12.持续推进三年行动实施方案部署的重点任务,紧盯重点任务开展集中攻坚。(牵头责任单位:省安委办,责任单位:省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

(五)强化事故教训汲取,聚焦事故暴露的深层问题开展集中攻坚。

13. 深刻汲取安庆宿松“2·4”自备木船侧翻事件教训,开展水上运输和渔业船舶安全专项整治。(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农村厅)

14. 深刻汲取池州“4·6”火灾事故教训,做好社会层面火灾风险防控,全面排查火灾隐患,坚决防止“小火亡人”。(牵头责任单位:省消防救援总队,责任单位:省消委会有关成员单位)

15. 深刻汲取滁州“4·7”闪爆事故教训,有针对性开展矿山、危化品、建筑施工、电力等行业领域外包工程安全管理,督促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严禁以包代管、一包了之。(责任单位:省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

16. 深刻汲取2020年度有限空间作业事故频发多发教训,认真落实《安徽省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持续开展防范有限空间中毒窒息事故专项整治。(责任单位:省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

17. 全面加强城市轨道交通全链条安全管理。(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发展改革委等)

18. 深刻汲取近期学生溺亡事件教训,加强家校联动和宣传引导,开展青少年学生防溺水专项行动。(责任单位:省教育厅)

19. 深刻汲取六安“5·22”、淮北“5·25”污水管网事故教训,针对汛前污水管网清理施工,开展安全专项整治。(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六)强化安全监管执法,聚焦提升监管执法能力开展集中攻坚。

20. 落实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实施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做好省市县三级对接,加大“四不两直”暗查暗访和“双随机、一公开”执法力度,健全完善分类分级差异化执法机制。(责任单位:省应急厅、省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

21.建立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典型案件报告制度,督促各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每季度向省安委会办公室报送本行业领域典型执法案例。(责任单位:省应急厅、省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

22.部署开展安全评价机构执业行为专项整治,铁腕治理安全评价弄虚作假行为。(牵头责任单位:省应急厅,责任单位:省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

23.宣传落实好《安徽省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鼓励企业职工和家属检举重大风险隐患和企业违法行为,激励全民参与、监督、支持安全生产工作。(责任单位:省应急厅、省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

2. 党校特色课程打造方案

这项工作各地党校做法不完全相同,但不外乎以下三个大方面。

第一,培养深造,让年轻老师去高一级党校脱产进修、攻读高一级学位;

第二,结对拜师,寻找系统内名师协商结对,以师带徒,完成进阶训练;

第三,交压担子,限定年轻老师在一个明确周期内必须完成读书数量、课题数量、成果奖项、优质课程数量等等。

3. 对党校培训课程设置的意见和建议

(1)整堂课思路清晰,环节紧凑,重难点突出,设计合理。学生的课堂习惯非常好,每个人都能积极的参与到课堂中,课堂效果较好。

(2)老师在教学新知时循循善诱,让学生学习起来毫不费力,分发挥了学生的主动性,教学设计很好,引导得也很到位,同时还让学生体会到学生与生活的联系。

(3)学生们上课的积极性和参与率极高,特别是老师能抓住儿童的心理特点,创设一定的情境。

(4)老师并提供了丰富的内容,在整个教学过程中给予了学生比较充分的自主探究机会,让学生在活动中学习、提升。

(5)老师能从学生特点出发,让学生在玩活动过程中探究新知识、理解新知,人整体上来看,效果确实不错,值得学习。

4. 党校课程体系建设

作为新时代党校教师要增强服务意识,开班前商定教学计划、安排教学课程、联系教学师资、收集培训资料;办班时做就餐、住宿的服务者;做外出参观、带路的服务者;做医疗、心理的服务者

5. 党校教学方式方法有哪些

国家开放大学是在原来电视大学的基础上重新整组命名的一所主要负责成人继续教育为主,以网络自考等教育方式获取大学文凭的开放型大学,是我国成人高等教育一个有机组成部分;党校是由党中央与各省市地方党组织为培训与培养各层次党的领导干部和优秀中青年干部的学校,加强党的基础理论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研究,推进党的思想理论建设的重要阵地。

6. 党校如何开展课程思政

一、招生专业

马克思主义理论、经济管理、法律专业。

二、学制、学习方式与学历

学制二年半(2021年8月—2024年1月)。

学习采取集中面授与在职自学相结合的方式。学员参加招生入学考试被录取后,完成规定课程,考试、考核合格,通过毕业论文答辩,颁发内蒙古党校在职研究生毕业证书。

三、报考对象与条件

思想政治素质较高,道德品质良好,遵纪守法,业务能力较强,身体健康的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的党员干部。具体条件为:

1.中共党员或入党积极分子。

2.具有国家承认的大学本科学历。

3.具有两年以上工作经历(2019年7月31日之前参加工作)。

4.本人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同意,能够工学兼顾。

四、报名时间及相关要求

(一)报名时间

2021年3月28日9:00—4月2日17:00

(二)报名方式、网址及咨询电话

采取网上报名,网址:内蒙古党校官网,具体报名办法见附件1。咨询电话:8219720、8219737

五、考试专业、科目、时间与地点

(一)考试专业、科目

专业 公共科目 专业科目

马克思主义理论 政治理论 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及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

经济管理 政治理论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法 律 政治理论 法学概论

考试参考资料详见《内蒙古党校2021年在职研究生入学考试科目参考书目》(附件5),考生自备。

(二)考试时间、地点

1.考试时间:2021年5月23日

2.考试地点:见准考证

考试时间、地点如有变化另行通知,请关注内蒙古党校官网及各教学点通知。

六、复审与录取

考试成绩公布后由内蒙古党校研究生部根据考生提供的报名材料进行复审,复审通过者按照招生计划,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根据考试成绩择优录取。

复审时如有违背《内蒙古党校在职研究生报考承诺书》有关要求的,取消录取资格。

七、学费

入学后每位学员每年缴纳学费7500元,入学注册时一次交清;学习期间交通及食宿费用自理。

7. 党校培训课程安排特点

针对某一领域的知识学习和问题探讨研究是党校专题班的特色和定义

8. 党校课程设置比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党对机构编制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规范全省机构编制管理,根据《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和党中央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新时代机构编制工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为统领,以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导向,以推进党和国家机构职能优化协同高效为着力点,服从服务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统筹体制改革、结构优化、资源配置、机构调适、规模控制,为全省各项事业发展提供有力制度和组织保障。

第三条 机构编制工作坚持党管机构编制原则、优化协同高效原则、机构编制刚性约束原则、机构编制瘦身与健身相结合原则,落实“严控总量、统筹使用、有减有增、动态平衡、保证重点、服务发展”的总要求。

第四条 全省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群团机关和各级各类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各类机关和事业单位)的机构、职能、编制和领导职数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二章 职责权限

第五条 在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下,省委负责全省机构编制工作,市县党委负责本地机构编制工作,重大事项和超出管理权限的事项,应当按照规定向上级党委请示报告。

各级机构编制委员会在本级党委领导下管理本地机构编制工作。乡镇、街道机构编制事项由县(市、区)党委机构编制委员会管理。

部门(单位)党组(党委)根据规定的职责权限,负责本部门(单位)及所属单位机构编制工作;党的工作机关机构编制工作由部(厅、室)务会或委员会负责。部门(单位)应当明确负责机构编制工作的机构或人员。

各级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承担本级机构编制委员会日常工作,归口本级党委组织部门管理,根据授权和规定程序处理机构编制具体事宜。

第六条 机构编制工作分为动议、论证、审议决定、组织实施等基本环节,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

机构编制工作的动议应当由党委(党组)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地方各级党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可以根据职责权限,对所管理的机构、编制、领导职数的配备和调整,以及本行政区域内体制机制和职责调整等事项提出动议,超出权限的,应当事先与上级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充分沟通,达成一致意见后启动。各部门(单位)党组(党委)对本机 关(单位)及其所属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事项调整提出动议,超出权限的,应当事先与本级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充分沟通,达成一致意见后启动。实行省以下垂直管理体制、 统一管理体制的省一级机构可以按照权限动议本系统相关机 构编制事项。

全省机构改革、重大体制机制和职责调整,各级机构设置、职能配置、机构编制事项调整,应当在各级党委领导下组织论证,具体工作由本级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承担。各级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建立合法合规性审查制度、重大问题专家论证和风险评估制度,加大对机构编制事项的研究论证。

机构编制事项的审议决定,应当由各级党委或者机构编制委员会按照权限集体讨论,审议程序应当符合党内法规和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有关规定。

经批准的改革方案、体制机制调整方案和机构编制调整事项,各级党委(党组)必须坚决贯彻执行、认真组织实施,贯彻执行情况应当及时按程序报告。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在权限范围内能够解决的应当主动协调解决,超出权限的应当按程序及时请示报告。

第七条 机构编制事项应当专项请示,由各级机构编制委员会及其办公室按规定权限和程序办理。部门(单位)党组(党委)请示机构编制事项,原则上经党组(党委)按程序审议后,以党组(党委)名义报本级机构编制委员会。报送机构编制事项请示时,应当一并说明履行动议的情况, 并附会议纪要、政策依据等相关材料。议事协调机构及其办事机构、统一领导统一管理和归口领导归口管理机构、部门管理机构报送机构编制事项的请示,须符合中央和省委有关公文报送工作规定。

第八条 部门(单位)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简称“三定”规定),是部门(单位)机构职责权限、人员配备和工作运行的基本依据。

部门(单位)“三定”规定的制定和实施,严格落实中央《“三定”规定制定和实施办法》规定,在本级党委领导下,由本级机构编制委员会统筹负责,按照启动和起草、审核和协调、审定和发布、执行和监督等程序进行。

经批准发布的部门(单位)“三定”规定,是机构编制法定化的重要形式,具有权威性和严肃性,各部门(单位)必须严格执行,不得随意更改职责权限,不得擅自更改机构名称、增挂牌子或将挂牌机构分设,不得超编制配备人员、超职数或超规格配备干部。确需调整完善的,由本级机构编制部门按程序办理。

第九条 任何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机构编制管理。严禁各部门(单位)通过项目资金分配、督查考核、评比表彰、达标验收等方式干预机构设置、职能配置和编制配备的行为。

除专项机构编制法律法规外,其他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不得就机构编制事项作出具体规定。有关部门(单位)起草或者制定文件涉及机构编制工作时,应当事先征求本级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意见。未经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同意作出规定的,不得作为审批机构编制的依据,有关部门(单位)应当依规依法废除涉及干预机构编制事项的条款。

第三章 机构设置

第十条 各类机关和事业单位的机构设置,应当以科学配置职责为基础,坚持优化协同、精简高效、分工合理、权责一致,具有比较完整且相对稳定的独立职能,与现有机构的职能协调衔接。

第十一条 厅级机关和事业单位设置、调整的审批权限在中央,确需设立或调整的,由省委、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审议后,报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批。各级处级行政机构市县处级事业单位的设置和调整,由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批。省直部门所属处级事业单位的设置和调整,由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批。市县科级机构的设置和调整,由市(州)党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批。省直处级事业单位的科级内设机构设置和调整,由其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二条 党政机构设置实行限额管理,在中央统一规定的限额内综合设置,在一定时期内应当保持相对稳定。各级党政机构的设置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省一级党政机构称委、部、厅、局、办、室,规格为厅级,内设机构称处、办、室,规格为处级;市一级党政机构称委、部、局、办、室,规格为处级,内设机构称科、办 室,规格为科级;县一级党政机构称委、部、局、办、室, 规格为科级,根据工作需要可内设股、办、室。

严格限制党政机构最小规模,省级一般不设30名行政编制以下机构,市级一般不设12名行政编制以下机构,县级一般不设6名行政编制以下机构。党政机构的内设机构设置,应与部门所承担的职责任务和人员编制数量相适应,一般不多于上级对应党政机构的内设机构数量,综合性内设机构一般不超过内设机构总数的三分之一,内设机构一般不再下设机构。原则上省级部门不设5名以下编制的内设机构 市县党政机构内设机构应当优化整合、精干设置,统筹人员配备,保证工作力量。内设机构的设立、撤销、合并或者变更,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办理。

部门直属机构、派出机构规格原则上比照部门内设机构确定。实行垂直管理体制的机构及其内设机构,参照同级 政机关及其内设机构设置。

其他各类机关的机构设置,按照中央有关规定、参照本 级党政机构确定。

第十三条 除中央有明确要求外,严格控制议事协调 构的设立,可以交由现有党政机构承担职责的,或者可以由现有党政机构协调推动工作的,不另设议事协调机构。

议事协调机构一般不单独设立实体办事机构,具体工作由指定的党政机构或其内设机构承担。党中央有明确规定设立的实体办事机构,计入本级党政机构数额。

严格控制和规范管理挂牌机构,挂牌机构不得设为实体机构,不单独核定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合并设立或者合署办公的机构,实行一套工作机构、两个机关名称。

第十四条 乡镇和街道机构设置应当面向人民群众、符合基层事务特点,根据工作需要设立综合性机构,实行扁平化管理。乡镇党政机构、事业单位按照乡镇类别,实行限额管理;街道党政机构、事业单位可参照二类乡镇设置,个别人口规模大、服务管理任务重的可参照一类乡镇设置。

第十五条 事业单位设置应当突出公益属性,优化布局结构,在一个行政区域内实行总量控制、动态调整。逐步完善事业单位政事权限清单、机构编制职能规定、章程管理等制度。

事业单位的名称一般称院、校、所、台、站、馆、社、 中心等,可以按照规定冠地域名称或者举办主体名称。

面向社会提供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应当理顺同主管部门关系,探索管办分离的有效实现形式,突出主责主业,强化公益属性,破除逐利机制。完善章程管理,健全治理机制,逐步取消行政级别。

主要为机关提供支持保障的事业单位,厘清职责边界, 优化职能和人员结构,同机关统筹管理。其机构规格、内设机构设置等参照同级党政机构确定。

第十六条 高等学校、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公立医院在机构编制部门规定的限额内,自主设置内设党政管理机构, 报行政主管部门、本级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备案;根据实际需要和精简效能原则,科学设置教学教辅和科研机构、临 床医技机构,报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或备案;群团机构按有关章程和规定设置。

第十七条 党校(行政学院)、社会主义学院等干部教育培训类事业单位,其内设党政管理机构和教学教辅科研机构的设置及调整,由本级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后,报本级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批。

第十八条 经批准设立、整合、撤销的机关事业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办理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申领、变更、注销等。优化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服务,简化注销登记程序,推进构建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事业单位监管体系。

第四章 编制管理

第十九条 编制分为行政编制和事业编制,实行总额管理。编制配备应当符合编制种类、结构和总额等规定。各级行政编制不得突破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核定的总额,各级事业编制不得突破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核定的总额。

坚持“瘦身”与“健身”相结合。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变化和财政保障能力,妥善处理严控总量与满足发展之间的关系,管住管好用活编制,提高编制资源使用效益,更好保障党和国家事业发展。

创新编制管理方式,统筹使用各类编制资源,加大跨地区、跨层级、跨部门动态调整编制力度,推动编制资源向发 展急需、基层一线、民生领域倾斜,更好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

第二十条 各级机构编制委员会根据职能变化和工作需要,可在核定的总额内按照程序和权限调整行政编制。跨层级调整行政编制的,由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报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批。各类机关不再新增工勤编制,现有工勤编制逐步核销。

第二十一条 事业单位的编制数额和编制结构,由各级机构编制委员会及其办公室按照有关标准核定,总额不足的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解决。尚未制定标准的,依据事业单位职责任务、行业特点,结合财政保障能力核定。创新 管理方式,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等手段,实现机构编制资源的集约利用。

各级党委(党组)应当规范编外用人选聘机制和程序, 将编外用人数量控制在一定比例和范围内。

第二十二条 乡镇编制配备按照乡镇类别核定,县级及以上机关不得变相挪用、挤占。街道编制可参照二类乡镇核定,个别人口规模大、服务管理任务重的可参照一类乡镇核定。

第二十三条 完善机构编制实名管理制度,建立机构编制管理同组织人事、财政预算管理共享的信息平台,确保机构、编制、职数和实有人员等机构编制信息及时更新、真实 准确、完整规范。强化组织、机构编制、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协调配合机制,充分发挥机构编制在管理全 流程中的基础性作用。

第二十四条 各类机关和事业单位应当保持适度空编运行。公开招录(招聘)、遴选(选调)、调任、调配、政策 性安置人员等使用编制的,须事先办理空编使用核准手续。 教育、卫生、科研等领域引进高层次和急需紧缺人才的,实 行事后备案管理。

第五章 领导职数管理

第二十五条 各类机关和事业单位领导职务的名称、层次应当与机构的名称、规格相对应,数量应与其机构性质、 职责任务、管理幅度相适应,与编制规模保持适当比例。各类机关和事业单位不得自行设置领导职务名称。

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应当按照核定的职数配备领导干部。因机构改革、换届等特殊情况确需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的, 应当明确过渡期限,逐步消化。

第二十六条 厅级领导职数的核定或调整,由省委或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按相关规定研究决定。省直机关处级领导职数的核定,由部门党组(党委)按程序提出申请,报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批。省 直事业单位处级领导职数的核定,由其主管部门报省委机构 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批;省直处级事业单位科级领导职数的核定,由其主管部门审批。

市县机关和事业单位处级领导职数的核定,由市(州)党委或机构编制委员会按程序和规定审批,报省委机构编制 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市县科级及以下机构领导职数的核定, 按照机构编制管理权限由市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批。

第二十七条 党政机构部门领导职数一般按2—4名核定,根据部门承担工作任务量、机构编制规模等因素适当增减。原则上省级党政部门领导职数不超过5名、市级不超过 4名、县级不超过3名,个别职责任务较重的部门可适当核 增1名。

相当于部门副职的其他领导职数,根据中央有关规定, 按照从严从紧的原则另行核定,原则上不超过对应上级机关相当于部门副职的其他领导职数的数量。中央明确规定需兼 任的领导职数另行核定。合署办公机构可根据工作实际,从 严核定领导职数。

其他各类机关的领导职数,按照中央有关规定、参照党政机构确定。

第二十八条 事业单位的领导职数包括行政领导职数和党组织领导职数。

行政领导职数根据编制规模、职责任务等因素确定,原则上不超过5名:编制数在15名以下的,一般核定1—2名,独立运行、有“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权、工作任务较重的,核定3名;编制数在16—50名的,核定1—3名;编制数在 51—100名的,核定2—4名;编制数在101名以上的,核定 3—5 名。

党组织领导职数根据不同情况核定:实行党委领导下的行政领导人负责制的事业单位,一般各核定1名党组织专职 书记和专职副书记职数;实行行政领导人负责制的事业单位,党组织书记和行政主要领导由同一人担任的,一般核定 1名专职副书记职数;事业单位按规定设置专职纪委书记的, 专职纪委书记按所在单位领导副职配备,相应核定1名领导职数。

编制规模较大、所属单位较多的事业单位,根据管理工作实际需要,其党政领导副职职数可适当增加,具体由机构编制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商有关部门研究确定。

第二十九条 省级各类机关和事业单位内设机构领导职数一般按2—3名核定,市县各类机关和事业单位的内设机 构领导职数一般按1—2名核定,编制数较多或工作任务重 的可以适当增加。

各级纪检监察派驻机构和各类机关的机关党委、机关纪委等党组织领导职数按照有关规定核定。各类机关和事业单位的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负责人按有关章程规定配备,专业技术性领导职务按有关规定设置,原则上不核定单位领导职数。

高等学校、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公立医院在机构编制部门规定的领导职数总量内,根据实际统筹核定各内设党政管理机构的领导职数,报行政主管部门、本级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 各级党委(党组)对本地区本部门机构编制管理和监督负责。各级机构编制委员会及其办公室根据授权和规定程序处理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具体事宜。纪检监察机关、巡视巡察机构和组织、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审计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履行监督职责。

第三十一条 监督检查的重点内容,包括坚持党管机构编制情况、落实机构改革情况、规范机构编制管理情况、严格执行“三定”规定情况、严肃机构编制纪律等。

第三十二条 建立机构编制违规违纪违法行为预防机制。各地各部门应当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开展机构编制纪律宣传,将机构编制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列入党校(行政学院)教学、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和公务员培训内容,提升各级领导干部机构编制意识和法治意识。

各级机构编制委员会及其办公室应当规范机构编制审批权限和程序,加强机构编制执行情况监测预警,畅通监督渠道,完善“12310”举报受理平台,推进机构编制问题整改与审批联动,强化机构编制刚性约束。

第三十三条 建立机构编制信息公开制度。各级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应当主动公开机构编制法规政策、业务范围、审批程序等。各部门(单位)应当通过门户网站、新闻 媒体等多种途径,对不涉及国家秘密的机构设置、主要职 责、人员编制等机构编制事项及其执行情况进行公开并及时 更新,主动接受群众监督。

第三十四条 建立机构编制报告制度。各部门(单位)党组(党委)应当每年1月底前,向本级机构编制委员会书 面报告上一年度机构编制工作;各级机构编制委员会应当每年2月底前,向上一级机构编制委员会书面报告上一年度机 构编制工作。各部门(单位)党组(党委)在工作中遇到 的困难和问题,应当及时研究,并向本级机构编制委员会报告,重要事项向上一级机构编制委员会报告。

第三十五条 建立机构编制核查制度。各级机构编制委 员会在本级党委一届任期内至少组织1次管理范围内的机构编制核查,由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会同本级组织、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具体实施。核查结果作为机 构改革和机构编制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六条 建立机构编制评估制度。各级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根据需要,对各类机关和事业单位开展机构编制执行情况和使用效益评估,可邀请相关部门和专家学者参评、管理服务对象助评或者委托第三方开展。评估结果作为改进机构编制管理、优化编制资源配置、统筹编制动态调剂 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七条 完善部门协作配合机制。各级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加强与纪检监察机关、巡视巡察机构和组织、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审计等部门的协作配合, 建立健全联合督查、情况通报、信息共享、线索移送、整改 反馈等工作机制,发挥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合力。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八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的行为,有权向纪检监察机关、组织部门、机构编制委员会 办公室等有关部门举报,受理机关、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九条 各级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和各部门(单 位)负责机构编制工作的机构,对监督检查发现和群众举报、媒体反映的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的问题线索,应当根据职责权限进行调查核实。

经调查核实存在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问题的,按照有关规定采取约谈、责令说明情况、下达告诫书等措施进行处理。对整改不力或者拒不整改的,各级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报经本级机构编制委员会同意或者授权,可以责令限期纠 正或者予以纠正。必要时,各级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可以视情暂停受理有关地区或者部门(单位)机构编制申请。

第四十条 对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以及对机构编制违规行为查处和追责不力、问题整改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办法》等规定追究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由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的,党委(党组)负全面领导责任,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分管的班子成员在 职责范围内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和工作的班子成员 在职责范围内承担重要领导责任,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机 构编制、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有关负责人以及 其他责任人员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具体解释工作由中共甘肃省委组织部、中共甘肃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承担。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我省发布的有关机构编制管理的规定,凡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规定执行。

9. 党校课程安排丰富

集中面授与线上教学、在职自学、导师指导相结合的方式,由省委党校统一组织管理。

第一、二学年一般情况下每半个月集中授课一次,授课时间为周六和周日;寒暑期不上课;第三学年不集中授课,在导师指导下自主撰写毕业论文。上课地点在中共金华市委党校。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考核成绩合格,通过毕业论文答辩,可获得中共浙江省委党校在职研究生毕业证书,取得党校研究生学历。

10. 对党校课程的建议

我建议保守,得体为主,干净利落。可以黑白套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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