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3年来,全国法院受理的一审行政案件数为651544件,其中涉及规范性文件附带审查的3880件,最高人民法院10月30日举行的新闻发布会公布了这个数据,并同时公布9起行政诉讼附带审查规范性文件典型案例。最高人民法院相关负责人称,规范性文件是行政行为的依据源头,纠正违法和不当的行政行为,应从审查和纠正源头开始。“这组数据说明,当前规范性文件任性的情况比较常见,对规范性文件的审查是司法监督需要重点关注的领域。”(11月6日《中国青年报》)
近年来,行政违法案件越来越受到关注。行政违法不只是程序违法问题,有些行政案件程序合法,但本身却是违法案件。原因就是其引用的文件不合法。事实上政府出台的文件并不都是合法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俗称“红头文件”,泛指政府机关发布的措施、指示、命令等非立法性文件,因套以象征行政机关权威的“红头”,故称“红头文件”。实践中,这类文件数量最多、使用范围最广,但有的地方政府利用红头文件扩权、增加老百姓义务、限制其基本权利,遏制乱象丛生且缺乏有效监督的红头文件的呼声一直较高。2015年5月1日开始实施的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赋予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规范性文件附带审查的请求权,也赋予了法院审查规范性文件是否合法的判断权。也就是法院新增加了一项审查规范性文件是否合法的权利。
长期以来,地方政府对自己的行政权利缺乏主动约束,就有“政府就是法律”的想当然想法。事实上,只有全国人大或委托立法机构出台并通过合法审查的法律文件才具有法律效应,并不是政府的文件就是合法文件。同理就是,政府文件或行为并不都是合法的。事实上有些“红头文件”就扩大了使用范围,有的地方政府就利用红头文件为政府扩权、为老百姓增加义务、甚至限制老百姓的基本权利,这都是不合法的,政府有什么权利,老百姓有什么义务,都是有法律规定的,不是你想要什么权利就有什么权利,老百姓的义务也不是政府想增加就能增加的。“红头文件”违法是行政违法的一部分,也必须规范,也必须遏制。
法院新增加的这项审查权,是“红头文件”的最后一道屏障。众所周知,每级政府都有自己的法制部门,比如县级政府的政府办就有法制办,从理论上说,每级政府出台的“红头文件”不仅要经过同级法制部门的审查,还要到在上级机关备案。但由于种种原因,特别是囿于政府的主导思想和部门利益,总有把关不严审查不到位的“红头文件”流向社会,也就有了行政违法案件。法院新增加的这项“红头文件”审查权,不只是法院增加了一项权利,也是法制的进步,政府的行为必须纳入法制的轨道,政府出台的“红头文件”必须合法。
新修改的行政诉讼法,不只是增加了法院的审查权,也赋予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规范性文件附带审查的请求权,换言之,每个公民都有权向法院提出对规范性文件附带审查的请求。如果你认为“红头文件”侵犯了你的权利,或损害了你利益,或破坏了公平正义,或违反了上位法,你都可以向法院提出审查“红头文件”的请求。为了不浪费司法资源,避免越级请求,我建议同级法院要增加审查同级政府“红头文件”的权限,不让违法的“红头文件”走出辖区。现在我们要规范政府的权力清单,首先就要规范“红头文件”,不要让地方的“红头文件”侵权违法。试想“红头文件”屡屡违法,地方政府岂能不违法行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