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法定的国家文化教育范畴,“老师”和“教师”的称谓是一个意思。两个词相的不同只在于“称者”的方位属性不同,而被称者依然是教书育人的人。
譬如,我们的公文系列,统称谓 “教师”,我们的学生则应称教授自己的“教师”为 “老师”。部门公文和个体的表述不能错位,弄错了会闹出笑话。
至于某些师徒间的“老师”,那是个例;社会上的奉承、吹捧、礼节性等乱相丛生的虚假“老师”,无疑是人性的劣迹。正规场合,真正传人学问的才是名付其实的老师。老师是受社会和学生尊重的先生,假若学生课堂上称“张教师、李教师”,那是大不敬。教师是从事行业的统称,再假若教育部门文称“老师节快乐”,也有儿戏之嫌。
所以,抛开“伪师”,“老师”与“教师”内涵等同,只是受体和场合的区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