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约金、定金、订金、保证金、押金的简单区分
违约金的概念:违约金系预定的违约时应为的给付。
违约金的属性:违约金具有补偿性和惩罚性双重性质,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高于实际损失的违约金。即:违约金违约金高于实际损失,则属于惩罚性;违约金低于或等于实际损失,则为补偿性。
定金概念:指缔约当事人双方为了保证债务的顺利履行,约定由一方当事人方支付给另一方当事人一定数额的货币作为担保。
定金的属性:定金是一种债权担保形式,同时也是一种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
定金罚则:没收已收的定金或者要求违约方双倍返还已支付的定金。
定金合同的性质:①实践合同,即必须有定金的交付行为定金合同才产生效力。②附属合同,定金合同随主合同消灭而消灭。
定金与违约金的关系: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八条 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定金不足以弥补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的,对方可以请求赔偿超过定金数额的损失。
订金的概念:订金是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之前,由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给付一部分价款作为预付款,合同订立后订金抵作合同价款或收回。
订金的属性:订金在法律上没有明文规定,它实际上是一种预付款,仅表明双方当事人订立合同的意向。一旦这种意向消失,给付订金一方有权要求返回。
定金与订金的区别:定金与订金不同,不具有债的担保作用;一方违约另一方不得适用定金罚则,即不能双倍返还。(因此在合同约定中一定要注意“定金”和“订金”的表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交付留置金、担保金、保证金、订约金、押金或者订金等,但没有约定定金性质的,当事人主张定金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保证金的概念:为保证履行某种义务而交付一定的金钱。
保证金的属性:保证金属于担保方式的一种。
保证金与违约金:一般来说,保证金具有保证合同履行的性质,履约保证金和违约金虽然一样具有补偿功能,但并不具备惩罚功能。当然,关于保证金的性质,具体还需特定案情以及当事人之间的具体约定才能进行更进一步的界定。
押金的概念:是一方当事人将一定费用存放在对方处保证自己的行为不会对对方利益造成损害,如果造成损害的可以以此费用据实支付或另行赔偿。在双方法律关系不存在且无其他纠纷后,则押金应予以退还。(摘自百度)
押金的性质:租赁合同中,双方当事人通常会设立押金条款,目的在于保障合同得以履行,关于“押金”的性质根据当事人的约定有着不同的含义,比如“保证金”、“定金”、“违约金”等,但合同解除并不必然产生返还押金的后果,因为“押金”的性质、金额以及支付、返还等均依赖于双方在租赁合同中的约定。换言之,原告诉求是否成立刷决双方在租赁合同中关于“押金”条款的约定以及合同实际履行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