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学课程设置标准|小学课程设置标准及课节数2021

小学课程设置标准|小学课程设置标准及课节数2021

小学课程设置标准及课节数2021

2021 小学语文部编版课程标准 小学语文新课程标准【最新修订版】

第一部分 前 言

现代社会要求公民具备良好的人文素养和科学素养,具备创

新精神、合作意识和开放的视野,具备包括阅读理解与表达

交流在内的多方面的基本能力,以及运用现代技术搜集和处

理信息的能力。语文教育应该而且能够为培养和造就一代新

人发挥重要作用。为适应和满足社会进步与学生自身发展的

需要,语文教育必须在课程目标和内容、教学观念和学习方

式、评价目的和方法等方面进行系统的改革。

九年义务教育语文课程的改革,应以马克思主义和教育科学

理论(调换词序)为指导,总结我国语文教育的成败得失,

借鉴国外母语教育改革的经验,遵循语文教育的规律,努力

建设与现代社会发展相适应的语文课程。语文课程应为提高

学生道德品质(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养,弘扬和培

育民族精神,增强民族创造力和凝聚力,发挥积极的作用。

一、课程性质与地位

语文是最重要的交际工具,是人类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工

具性与人文性的统一,是语文课程的基本特点。

语文课程应致力于学生语文素养的形成与发展。语文素养是

学生学好其他课程的基础,也是学生全面发展和终身发展的

基础。语文课程的多重功能和奠基作用,决定了它在九年义 2021 小学语文部编版课程标准

务教育阶段的重要地位。

二、课程的基本理念

( 一 ) 全面提高学生的语文素养

九年义务教育阶段的语文课程,必须面向全体学生,使学生

获得基本的语文素养。

语文课程应激发和培育学生热爱祖国语文的思想感情,引导

学生丰富语言的积累,培养语感,发展思维,初步掌握学习

语文的基本方法,养成良好的学习习惯,使他们具有适应实

际需要的识字写字能力、阅读能力、写作能力、口语交际能

力,正确地理解和运用祖国语文。同时,语文课程还应通过

优秀文化的熏

2021国家规定小学课程节数

      品种名称:东豆101        

      申 请 者: 辽宁东亚种业有限公司

      育 种 者: 辽宁东亚种业有限公司

      品种来源:铁95091-5-2 / 东01018-6

      特征特性:辽宁省春播生育期 123 天,亚有限结荚习性,株型收敛,株高 79.2厘米,结荚高度7.3厘米,主茎节数16.7个,有效分枝 2.2个,单株有效荚数59.4个,百粒重23.8克。披针叶,白花,灰毛。种皮黄色,种脐黄色。大豆花叶病毒接种鉴定,中感大豆花叶病毒Ⅰ号株系。籽粒粗蛋白平均含量38.23%,粗脂肪平均含量 23.56 %,属高产品种。

      产量表现:2019~2020年参加辽宁省大豆早熟组区域试验,两年平均亩产201.8千克,比对照铁豆43号增产7.5%。2021年参加生产试验,平均亩产210.8千克,比对照铁豆43号增产13.5 %。

      栽培技术要点:中等以上肥力地块上种植,亩施农肥2000~3000千克、复合肥25千克;播期以四月下旬~五月上旬为宜;一般采用穴播,每穴留苗2株,亩保苗1.0~1.2万株。加强田间管理,注意防治病虫草害。

最新小学课程设置标准及课时2019年

中小学课程设置标准,以下课时为每科周课时量:小学一、二年级:品德与生活(2节)

语文(8节) 数学(4节) 体育(4节)艺术【包括音乐、美术】(4节)综合实践活动【包括信息技术教育、研究性学习、社区服务与社会实践、劳动与技术教育】(3节)地方与学校开发或选用的课程(3节)

小学课程标准课时安排

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和《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纲要(试行)》构建符合素质教育要求的新的基础教育课程体系的要求,设置义务教育阶段的课程。课程设置应体现义务教育的基本性质,遵循学生身心发展规律,适应社会进步、经济发展和科学技术发展的要求,为学生的持续、全面发展奠定基础。

一、培养目标

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体现时代要求,使学生具有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精神,热爱社会主义,继承和发扬中华民族的优秀传统和革命传统;具有社会主义民主法制意识,遵守国家法律和社会公德;逐步形成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具有社会责任感,努力为人民服务;具有初步的创新精神、实践能力、科学和人文素养以及环境意识;具有适应终身学习的基础知识、基本技能和方法;具有健壮的体魄和良好教育部小学课程设置标准的心理素质,养成健康的审美情趣和生活方式,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一代新人。

二、课程设置的原则

1、均衡设置

课程

根据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要求,均衡设置课程,各门课程比例适当,并可按照地方、学校实际和学生的不同需求进行适度调整,保证学生和谐、全面发展;依据学生身心发展的规律和学科知识的内在逻辑,义务教育阶段九年一贯整体设置课程;根据不同年龄段儿童成长的需要和认知规律,根据时代发展和社会发展对人才的要求,课程门类由低年级到高年级逐渐增加。

2、加强课程的综合性

注重学生经验,加强学科渗透。各门课程都应重视学科知识、社会生活和学生经验的整合,改变课程过于强调学科本位的现象。

设置综合课程。一至二年级设品德与生活课, 三至六年级设品德与社会课,旨在适应儿童生活范围逐步从家庭扩展到学校、社会,经验不断丰富以及社会性逐步发展;六至九年级设科学课,旨在从生活经验出发,让学生体验探究过程,学习科学方法,形成科学精神; 一至九年级设艺术课,旨在丰富学生的艺术经验,发展感受美、创造美、鉴赏美的能力,提高审美情趣。

增设综合实践活动,内容主要包括:信息技术教育、研究性学习、社区服务与社会实践以及劳动与技术教育等。使学生通过亲身实践,发展收集与处理信息的能力、综合运用知识解决问题的能力以及交流与合作的能力,增强社会责任感,并逐步形成创新精神与实践能力。

3、加强课程的选择性

国家通过设置供选择的分科或综合课程,提供各门课程课时的弹性比例和地方、学校自主开发或选用课程的空间,增

2021小学新课标课时数量

考驾照要刷满62个学时,1学时=1小时。驾照一共有四个科目。科目一,12学时;科目二,16学时;科目三,24学时;科目四,10学时。

科目一和科目四理论科目22个学时用手机就可以刷,不过手机刷的时候也会拍照,看你有没有看。剩下科目二桩考和科目三路考40个学时就得在车上呆2400分钟,也就是40小时。

小学课程设置标准及课节数

一节课和一课时在时间上没有区别,都是40分钟或45分钟。但是所针对的范畴不同,“一节课”针对的是课的数量。而“一课时”更强调的是在教学设计中,设计的课程内容需要几节课来完成。

课时与学时的差别

1、概念不同:

课时指课堂教学/学习时间,教师、学生都可以以之作为考评项目;

学时指学生用于学习上的时间,包括课时和自学的时间,它只能是学生的考评内容。

2、时间不同:

课时以课为单位一般是45分钟-50分钟 ;学时一般是45-60分钟。

3、衡量标准不同:

学时是指某学科一共上多少次,课时是指一节课的时间。与“学时”相关的教育培训时间计量单位是“课时”。课时是指学习时间以上课节数为单位计算的。

4、对象不同:

“课时”是对每一堂课具体深入的教学准备,是对师生课堂预期的教学活动的设计和描述。学时主要针对的是学生。

小学课程设置标准及课节数陕西

陕师大凤凰城小学教学质量还是不错的。

这个是以学校坚持“多元发展多向成才”的育人目标,形成完善的“至美课程”体系,学校在开齐开足国家规定课程的同时,还开设有国学、足球、舞蹈、琵琶、人工智能等70余项特色课程。

学校现为陕西省素质教育优秀学校、未央区教学常规管理三星级学校。

2018年课程设置标准小学

小学一年级的课程有语文、英语、数学、音乐、美术等科目。附属科目:体育、艺术(音乐和美术)、健康、法制,信息技术,综合实践。小学地方课程,每个地方的课程都不同,课程是根学生的学习能力来制定的。

有的学校还会选择给孩子们上英语口语,还有计算机的初步认识等。但是现在很多学校来说,课程都没那么多了,很多课都让主课老师兼任。

 扩展资料:

上好小学一年级开学第一课

首先,针对学生生活作息无规律,老师在第一课上需要提醒学生使用闹钟,调好上学后应该起床的时间放在床头,从开学前一星期开始,每天严格执行按时起床。

其次,暑期作业一般是用于巩固旧知识为新学的知识打基础的,老师这时候就要检查学生的暑期作业,如果有的学生没有做,以软硬兼施的态度和学生约定好完成的时间,借以达到巩固旧知识的目的。同时,老师要帮助学生做好新旧知识间的衔接工作。

再次,可以培养学生之间的互动与沟通意识,比如做一个破冰的小游戏,让学生体会与伙伴合作的乐趣与重要性。

第四,给学生留课后作业:做新学期计划。帮助学生做新学期计划和学习目标。让学生做到心中有数,树立学习目标,调整学习心态。

第五,第一堂课要让学生感受到你对他们的期望。任何一位学生都希望得到老师的认可,这是一个人的自尊心所决定的,学生们也想在第一节课给老师一个好印象,他们也会积极回答提问来表现自己。

 

2021年小学课程设置情况

十三项要求:

(一)严控作业总量

1.严格规范作业来源。要控制学生作业的源头,学生作业来源仅限于省统编的作业本、区教研部门编写的选择性作业和学校精编的个性化作业,学校不得另行统一征订、使用其他教辅资料。

2.严格控制作业时间。要严格控制每天书面作业时间。1~2年级不布置书面回家作业,3~6年级书面作业平均完成时间不超过60分钟,7~9年级书面作业平均完成时间不超过90分钟。周末、寒暑假、法定节假日也要合理控制书面作业时间总量。学校要充分利用课后服务时间让学生能基本完成书面作业。

3.合理平衡各学科作业量。要建立学校、年级段、班主任、任课教师作业统筹联动机制。学校教务处重点把控各年段书面作业的日时间总量,年级段长合理确定各学科日作业比例结构,班主任统筹兼顾本班各学科书面作业的平衡,任课教师按要求严格控制作业时长,保证学生健康学习和生活。

(二)提升作业质量

1.明确作业性质与功能。科学、合理、高效的作业是学生锻炼独立学习能力、巩固课堂知识、培养良好学习习惯的重要工具,是教师检测教学效果、精准分析学情、改进教学方法的重要工具。作业设计要基于课程标准和教材,体现课程性质,指向学生核心素养发展,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

2.加强基础性作业设计。学校要将面向大多数学生的基础性作业设计作为校本教研的重点,努力提高基础性作业的质量。教师必须把每一次作业提前试做,精心选编、改编、创编符合学情的作业,突出作业设计的基础性,有效把控作业的难度,切实避免机械、重复的无效训练。

3.倡导作业分层布置。学校要充分尊重学生的个体差异,倡导教师要分层次设计、布置适合不同学习水平学生的作业,给学生以选择权,让学生在完成适合自己的作业中获得成功的体验,强化学习的兴趣,增强进一步学习的动力。

4.探索作业形式多样化。学校要根据学段、学科特点及学生实际设计多种形式的作业,科学开发实践性作业,设计跨学科作业,探索项目式作业,让学生经历多样的学习方式,养成主动探索的学习习惯。

5.建设高质量校本作业资源库。校本作业才是学生最适切的作业。学校要摒弃对现成教辅资料的依赖,依托学科团队力量,建设适合本校学生实际的、高质量的个性化作业资源库,逐步实现学生作业的校本化。

6.加强作业设计的研究与指导。区基础教育研究指导中心要加强作业设计的研究与指导,加强作业实施情况的跟踪,挖掘、提炼作业设计的优秀经验,组织开展优秀作业评选与展示交流活动,推广作业改革成果,提高教师作业设计的专业能力。

(三)强化作业监管力量

1.监管作业的来源。学校要加强作业来源的监管,建立日常检查制度,杜绝统一征订、要求家长购买或变相征订规定之外的教辅资料;制定讲义印刷的审批、登记与留存制度,杜绝现成的原版教辅资料的印刷,也不得要求家长代为打印。禁止布置线上完成的书面作业。

2.监管作业的总量。学校要建立常态下学生作业快捷的反馈和干预机制,开设课后托管的小学和晚自学的初中学校要建立放学前和晚自学结束前学生作业完成情况的例行检查制度,建设学生作业大数据监测系统,通过多种办法及时准确收集学生作业完成信息,预防作业超量超时。

3.监管批阅的质量。学校要建立作业批改的实施细则,明确批改的具体要求,发挥作业的最大功效。书面作业要全批全改,学有困难的学生要面批面改。评价客观而公正,有针对性和激励性。要及时反馈,共性错误集体讲评,个性问题个别辅导,杜绝“有错不纠”现象。

4.监管相关教学行为。各学校要认真学习《宁波市鄞州区教育局印发关于中小学教师教学行为规范25条的通知》(甬鄞教基〔2021〕33号)文件精神,全面规范教师的教学行为,科学、规范布置作业。严禁给家长布置或变相布置作业,严禁要求学生自批、家长代批作业,严禁布置惩罚性作业。

为此,该区教育局成立“作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由局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具体负责,基教科牵头,督导科和教育学院共同参与。定期召开中小学作业改革现场推进会,组织开展“作业管理”工作专项行动。各学校要迅速成立以校长为组长、多部门协同的工作小组,规范教学行为,深化作业管理,确保“双减”工作落地生效。

各学校要完善作业管理细则,建立作业公示制度,在醒目位置设立作业公示栏。各年级以周或日为单位将每一学科作业的内容、要求、预计完成时间等在公示栏内公示,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各界的监督。要公布学校和区教育局的监督电话,畅通反映问题和意见的渠道。

该区教育局将学校作业管理执行情况纳入学校发展性评估考核体系之中,将作业管理作为日常督查的重要内容,将过程监督与结果考核有机结合起来。在督导过程中,发现、遴选一批在作业管理中有特色、有亮点的学校和实践案例,树立典型进行表彰。

学校要把作业管理的改革、创新与省促进学校教学管理试点工作结合起来,将作业的设计、批改等教学常规执行情况作为对教师师德师风、专业素养、教学实绩等考核的重要内容,将考核结果与教师的岗位晋升、评优评先等挂钩。

各学校要准确把握“双减”工作要求,明确工作目标,抓住工作重点和难点,落实任务措施,理清责任链条,明确责任人,确保工作顺利推进。对工作敷衍、推进不力、问题频发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学校和人员的责任。

小学课程设置标准及课节数江苏

江苏理工学院学生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2005年教育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校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三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1.参加学校按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2.参加创新、发明、研究、创作、社会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等活动,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社团活动。

3.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4.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5.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可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可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6.法律、法则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2.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3.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4.努力学习,完成学校规定学业。

5.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入学与注册

第五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六条 新生报到时,应按有关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第七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提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八条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医疗费用自

理。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有违法行为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九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或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休学期满的学生,办理复学手续后注册。

第十条 只有经注册者,方可获得在校继续学习的资格。未经批准,逾期两周不注册者按退学处理,取消其学籍。

第四章 考勤与纪律

第十一条 学生要按时参加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教学活动。学生参加教学活动应实行考勤,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请假。凡未请假或超过请假期限未归者,一律以旷课论处,旷课按实际学时计,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 在校学生一般不准请事假。特殊情况必须请事假者,原则上不得超过两周。学生请事假,一天以内由本人申请,经班主任(辅导员)同意,学生工作办公室主任批准并报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备案;两天以上,一周以内由本人申请,班主任(辅导员)审核,学生工作办公室主任同意,所在学院分管学生工作领导批准并报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教务科研办公室

备案;一周以上由本人申请,班主任(辅导员)、学生工作办公室主任审核并经学院分管学生工作和教学工作领导同意,报学生工作处批准、教务处备案。未经批准而离校按旷课论处。

第十三条 学生因病请假,须持有校卫生所或经校卫生所审核的诊断证明书,逐级审批,审批权限同第十二条。

第五章 学制、修读年限

第十四条 基本学制本科为四年。学校实行弹性修业年限,本科3~8年,专科起点本科2~6年,最长修业年限含休学等中断学业的时间。超过基本学制(除休学和因特殊情况并经学校批准者外)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第十五条 本科学生按照主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要求,提前修完全部规定课程,取得规定学分,达到毕业要求,允许提前一学年毕业。

第十六条 学生因休学、学习困难、家庭经济困难或创业等需分阶段完成学业、需完成辅修专业等情况,经学校批准,可在弹性修业年限内延长在籍学习时间。

第六章 学分

第十七条 学分是计算学生学习量的一种单位。各类课程学分计算标准如下:

1.理论课程:16学时计1学分。

2.体育课:32学时计1学分。

3.独立开设的实验课:32学时计1学分。

4.集中安排的军训、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设计(论文)等实践环节,原则上一周计1学分。

第十八条 学分的确定,取小数点后1位数。

第十九条 设创新学分。学生取得研究成果或发明创造成果得到实际应用,取得经济和社会效益或取得专利,或在省级以上教育、科技行政部门组织的学科和科技竞赛中获奖,或在核心期刊上发表论文等,给予相应的学分。

第二十条 设拓展学分。学生取得教育教学、技术技能、考研升学、辅修专业、体育文化竞赛等方面的成绩,给予相应的学分。

第二十一条 创新学分与拓展学分的转换详见《江苏理工学院学生拓展学分创新学分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第七章 课程的修读

第二十二条 人才培养方案中的课程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两类。

必修课是根据培养目标、规格要求以及专业性质而规定的该专业学生必须学习的课程,包括基础知识、基本理论、基本技能课程和实践环节。学生一般应按规定的计划进行学习。

选修课分两部分:专业选修课和公共选修课。专业选修课是按照专业的业务范围设置的若干组选修课,用以加强和深化学生学科基础和专业知识的课程。学生可在导师的指导下在一定范围内选修。有严格先修后续关系的课程,应按顺序修读。公

共选修课是为了提高素质、优化知识结构和能力结构而设置的课程,学生可在学校每学期公布的公共选修课目录中选修。

第二十三条 课程选修的程序

1.学生选课前,必须详细阅读选课方面的有关规定和本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了解学期开课情况,在教师指导下进行选课。有严格先行后续关系的课程,必须在取得先行课程学分后,方可修读后续课程。

2.选课手续一般安排在前一学期结束前的6周办理,获得选课注册通知后方能正式听课。未经办理选课注册手续,擅自听课、考试者,其考试成绩不予承认。

3.选课后,学生必须参加听课,无故缺课者按旷课处理。对于理论课程,上学期平均绩点大于3或有其他特殊才能并有重要学习任务的学生,可申请免听课,经批准后直接参加考试。

4.选课学生不足20人的课程,一般不设班开课,学生应及时改选其它课程。

5.凡有相应实验的课程,必须同时选修理论课和实验课。

第二十四条 课程选修限制

1.未经注册的学生,一律不得选课听课。

2.不得选修低于本专业教学大纲要求的同类课程。

3.未修读先行课程的后续课程,先行课不及格,一般也不得修读后续课程。

4.不得选修上课时间与应修必修课程冲突的课程。

5.不得选修修读人数已满额的课程。

第八章 课程免修

第二十五条 学生对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必修课,通过自学等途径确已掌握,可申请免修。申请免修的学生需提交书面申请,并附交有关课程的读书笔记、实验报告或习题演算等自学材料,经主讲教师审查同意,院(部)分管领导批准后,参加免修考试。

免修考试成绩在75(中等)及以上,方可准予免修,并报教务处备案,给予课程应得的学分,记入成绩档案。免修考试成绩达不到规定标准,应重新学习。

第二十六条 申请免修的课程如系高年级正在修习的课程,可在高年级该课程的期末考试前两周提出申请,与高年级一起参加该课程的期末考试。

申请免修的课程如系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在下学期开设的课程,应在当学期选课时提出申请,经批准后,于下学期开学一周内参加单独命题的免修考试。此类试题应出自题库或试卷库,并应覆盖该课程教学大纲的全面要求,否则无效。

第二十七条 若免修的课程包含实验、实习环节,该课程的实验、实习环节不得免修,须通过实验、实习环节后,才能取得该课程的学分。

毕业实习与毕业设计(论文)不得免修。

第二十八条 批准免修的学生如需另外选修其他课程,应在批准免修之后,按规定办理选课手续。

第九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二十九条 学生必须参加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实践教学环节的考核,学生参加课程及实践环节考核后的成绩以及所得学分载入学生成绩记载簿及学生成绩总表。成绩总表一式两份,一份归入本人档案,另一份在学生离校后由学校档案室存档。

第三十条 学生按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学完某门课程,经考核成绩及格,即取得该门课程的学分。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成绩评定采用百分制或五级记分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记分。考核可采用闭卷、开卷、口试、实际操作、大作业、撰写学术论文或读书报告等形式。考核成绩评分以学期末考核成绩为主,一般学期末成绩占70%-80%。成绩评定中,期末成绩、平时成绩以及实验成绩等的具体比例根据课程教学大纲确定。

第三十一条 成绩记载采用能够反映“质”和“量”两方面的学分绩点制。平均学分绩点每学期结算一次。学分绩点评价方法如下:

1.课程成绩与绩点的对应关系

百分记分

课程成绩

90~100

80~89

70~79

60~69

0~59

绩点

4.0~5.0

3.0~3.9

2.0~2.9

1.0~1.9

0

五级记分

课程成绩

优秀(95)

良好(85)

中等(75)

及格(65)

不及格

绩点

4.5

3.5

2.5

1.5

0

课程考核不及格,经补考或重新学习后,成绩合格才能取得相应的学分和绩点。补考按卷面成绩记载,绩点为1.0;重新学习成绩按卷面成绩记载,并获得学分和绩点。

2.平均学分绩点的计算

每门课程的学分绩点=该课程的学分×该课程成绩绩点

平均学分绩点=∑每门课程的学分绩点/∑课程学分

第三十二条 体育课的成绩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成绩根据身体形态、身体机能、身体素质等方面测试结果每学年评定一次。

学生因病或伤、残不能参加正常体育课,须有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经校医务室审核,由学生所在学院报教务处批准后参加体育保健课,其考核办法与体育课相同。

第三十三条 学生缺交某门课程作业的次数累计超过总数的三分之一者(按教师规定的时间,逾期一周不交者,以缺交作业论),或可以认定为抄袭作业者,平时成绩以零分计。学生缺课累计超过课程学时数三分之一,或抽查发现旷课三次以上(含三次),取消该课程考核资格,该课程须重新学习。

第三十四条 学生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考核,必须事先向所

在学院申请,学院分管领导批准,报教务处备案,方可缓考。缓考安排在新学期开学后的第一周末进行。缓考不及格者须重新学习。凡未经批准缓考而缺考者以旷考论处。

第三十五条 学生必须取得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毕

业学分四分之三以上,方可进入毕业设计(论文)环节。

第十章 重新学习课程

第三十六条 学生所修理论课程,考核不及格者,可参加下学期的补考,补考不及格者则重新学习,实践环节考核不及格者,直接重新学习。如认为某门课程的成绩不理想,可申请重新学习,在校期间每门课程重新学习次数不限。

第三十七条 凡旷考、违反考核纪律受到留校察看及以下处分的学生,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不准参加补考,须进行重新学习。

第三十八条 重新学习学生可参加开课单位单独组织的重新学习课程班的学习,或随下一年级正常班级插班重新学习。

第三十九条 重新学习课程的申请每学期初办理一次,学生应按规定的程序办理有关手续。对于不单独编班,又不能随下一年级正常班级上课的重新学习课程,可以申请免听。凡单独编班的重新学习课程一般不允许免听。

第四十条 重新学习考试不及格的课程,不记成绩,应继续重新学习。重新学习考试及格的课程,按卷面成绩记载,并取得规定的学分和绩点。

第四十一条 重新学习的费用须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缴纳。

第十一章 辅修课程

第四十二条 在确保完成主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课程

的前提下,学生可根据个人条件(包括时间条件和选课的可能性),从第二学年起根据学校提供的辅修专业教学计划选择某一专业,作为自己的辅修专业,并有计划地选读该专业的有关课程。

第四十三条 申请修读辅修专业的学生一、二年级的课程平均学分绩点应不低于2.0,主修专业课程考核成绩无不合格课程。“辅修专业”学生达到学业标准后学校发给相应辅修专业证书。

修读辅修专业的学生,必须按学校有关规定交纳辅修费。

第四十四条 符合修读辅修专业条件的学生由个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学生所在学院审核批准后,交辅修专业开办学院审批,并报教务处备案。

辅修专业课程亦可申请免修,具体手续按“课程免修”规定办理。

辅修专业学生的学习管理由辅修专业的开办学院负责。

第四十五条 修读辅修专业的学生,必须在规定学制年限内取得主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要求的必修课、选修课学分和辅修专业教学计划要求课程的相应学分,方可取得辅修专业证书。

辅修专业课程不及格,不计学分,但不影响主修专业的毕业和学位授予。

第十二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四十六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申请转专业、转学:

1.学生确有专长,转专业、转学更能发挥其专长者。

2.学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指定的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或其他高等学校其他专业学习者。

3.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或非本人原因,经学校认定不转专业或不转学则无法继续学习者。

4.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和专业发展情况,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部分学生所学专业。

5.第一学年已修课程平均学分绩点≥2.0。

6. 转专业学生在原专业取得的学分和绩点在转入专业连续计算,但转入专业的主干课程必须修读并取得及格以上成绩。

第四十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转学、转专业:

1.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2.招生时所在地的录取批次低于我校录取批次的;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3.无正当理由的。

第四十八条 学生转专业、转学按下列程序办理:

1.学生在本校范围内转专业,由本人申请,所在学院说明理由并同意,拟转入学院如有接收能力并同意,报教务处审核,分管校长批准(依据本规定第四十七条第1、3款转专业的须报校长批准)。

2.转入其它学校者,由本人申请,所在学院同意,教务处审核,经校长同意后,按有关规定办理。

3.转入本校者,由本人申请,所在学校推荐,学校教务处审查,校长批准。

4.学生转专业、转学的手续在每学期初办理。

第十三章 休学与复学

第四十九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休学:

1. 因病经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的。

2.在一学期内请病假缺课超过该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的。

3.需分阶段完成学业的。

4.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的。

第五十条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因病经学校批准,可连续休学两年),累计不得超过三年,休学期间保留其学籍。

第五十一条 需分阶段完成学业者、因病或其它原因获准休学者应由学生本人填写休学申请表(因病休学须有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校医务室签署的意见),经学生所在学院同意,报教务处批准,方可休学。

休学学生须在接到休学通知之日起两周内办理相关手续。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生待遇,医疗费自理,言行责任自负。

第五十二条 学生休学期满,在学期开学前,向学校申请复

学,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须由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已恢复健康。休学期间,如有违法乱纪行为者,取消复学资格。

第五十三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十四章 学业警示、学籍异动与退学

第五十四条 学校每学期对学习但未获得学分(公共选修课除外)累计达到15学分的学生发出学业警示。学业警示由各二级学院送达学生本人并通知其家长或监护人。

第五十五条 每学年第一学期初学籍处理时,历年累计未通过的课程(公共选修课除外)学分数达到30学分(含30学分)的学生学籍异动到下一年级。在班主任或导师指导下制定课程的修读方案。

第五十六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退学:

1. 超过学校规定期限两周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2.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3.一学期内累计旷课超过60学时的。

4.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5.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6.在学校规定最长修读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的。

7.本人申请,家长或监护人同意退学的。

第五十七条 学生退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1.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退学学生本人,在五个工作日内办理退学手续。因故无法直接送交本人的按法定视为有效送达的方式办理。

2.退学学生的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3.经诊断为精神病等不符合体检标准之疾病者,由家长或监护人负责领回。

4.退学学生费用结算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五章 毕业、结业、肄业

第五十八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达到学校规定的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

第五十九条 本科学生毕业时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授予学士学位,由学校颁发学士学位证书。授予学士学位条例另行制定。

第六十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准予结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

第六十一条 学生学满一学年以上,但未修完全部学业,按肄业处理,学校发给肄业证书。未经学校批准,擅自离校的学生不发给肄业证书。

第六十二条 本科结业生在结业后四年且自入学计起总年

限不超过八年、专科起点本科结业生在结业后四年内且自入学计起总年限不超过六年,可向学校申请返校重新学习未合格的课程,取得规定学分达到毕业要求的可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为换发证书时间。

第六十三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六章 出国学习

第六十四条 与国外高校联合培养本科生,须依据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教学管理、外事工作的有关规定,由学校签署联合培养协议,明确双方学校的管理职责、专业和课程选择、培养年限和培养模式、学分互认、证书发放等事宜。

第六十五条 在校学生联系出国学习所需的成绩单、在读证明等相关材料,须由学生所在学院审核,报教务处审批。

第六十六条 拟自费出国学习的在校学生,应持有关证明文件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经学院同意后到教务处办理退学手续,并按规定办理离校手续。

第十七章 附则

第六十七条 本规定自2013级新生开始施行。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六十八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小学课时标准2021

中小学课程设置及周课时量、教师周课时量标准是有文件规定的,可在当地中心校或县教育局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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