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30日,《南宁市人大常委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经南宁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18年1月1日起实施。新修订的办法将南宁市“一府两院”制订的规范性文件(俗称红头文件)、政府各部门根据地方性法规授权制订的配套文件等纳入主动备案审查范围,对制订机关报备的规范性文件审查实现全覆盖。
办法明确规定了哪些规范性文件须报送市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包括南宁市人民政府及其办公厅制订的规范性文件;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制订的规范性文件;县(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订的规范性文件;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县(区)人民政府根据本市地方性法规授权制订的配套规范性文件;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报送备案的其他规范性文件。
办法规定,经市人大常委会审查后,认为有以下4种情形的规范性文件,有权撤销:超越法定权限,限制或者剥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利,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义务的;同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与上级或者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相抵触的;有其他不适当的情形,应当予以撤销的。
来源丨南国早报记者郭燕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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