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马非马论违背矛盾普遍性与特殊性辩证关系的唯物辩证法思想。唯物辩证法认为,矛盾的普遍性与特殊性是共性与个性、一般与个别的关系。两者相互联结。一方面普遍性寓于特殊性之中,并通过特殊性表现出来,没有特殊性就没有普遍性。另一方面特殊性也离不开普遍性,一切事物无论怎样特殊,它总会与同类事物存在共同之处。
“白马非马”,是战国时期名家思想的集大成者公孙龙在《白马论》中提出的一个重要命题。
长期以来,人们由于不承认公孙龙对“白马非马”这一命题所阐明的逻辑思想内容。
仅以常识中的“白马是马”作为唯一正确的判断,有意无意地把辩证法观点和形式逻辑思想绝对对立起来,或者将“白马非马”的“非”字仅从语词上加以解释。
因而一直把公孙龙关于“白马非马”的逻辑命题当作哲学上的诡辩命题,实际上这是不符合公孙龙在《白马论》一文中所阐明的思想的。
公孙龙在《白马论》一文中不只是提出了“白马非马”这一命题,而且非常明确地论述了“白马非马”这一命题的具体含义,为确切地理解这一命题提供了根据。
01
要搞清楚这个命题,先要理清“非”字的涵义。
“非”字既可以作“不属于”讲,表示二者之间没有包含或隶属关系,例如“羊非牛也”、“钟非灯也”等等。
也可以作“不等于”或“不同于”讲,表示二者之间不全等但可以具有包含或隶属关系,例“1非2”、“部分非全体”等等。
在这里把“非”译为“不是”同样是可以的,即“1不是2”、“部分不是全体”,这并意味着“2不包括1”或“部分不属于全体。”
因此,关于“白马非马”的“非”字究竟应该如何理解,自然也不能脱离《白马论》一文所作的具体分析。
公孙龙当时还没有关于“内涵”与“外延”等现代逻辑科学的概念,但在《公孙龙子》一书中确实已经提出了名(概念)具有内容(内涵)与范围或对象(外延)等重要的逻辑思想。
《名实论》说:
“物以物其所物而不过焉,实也,实以实其所实而不旷焉,位也”。
这就是说,物在形成某一个或某一类具体事物时,必须具有确定的对象和范围,而不能任意超过;实必须使之充实自己而具有确定的内容,不能是空旷无内容的。
例如,“白马”必须有白马这一确定的对象和范围,还必须有“白”之色和“马”之形为内容,这就为明确“白马”之名的外延和内涵提供了客观根据。在《白马论》一文中则是更具体、更清楚地阐明和发挥了这一逻辑思想。
首先,公孙龙论“白马非马”,就是从外延上强调“白马”与“马”是不能等同的。《白马论》说:
“求马,黄、黑马皆可致;求白马,黄、黑马不可致。使白马乃马,是所求一也。”
这就非常明确地指出了“马”是包括黄、黑马的,而“白马”则是不包括黄、黑马的。也就是说,“马”与“白马”所指的对象(外延)是不相等的。
公孙龙在这里只强调了黄、黑马与白马在外延上是排斥的,它们之间没有包含关系,并且讲了“马”可以包括黄、黑马,“白马”不包括黄、黑马,而没有说“马”肯定不包括白马,只是说“马”与“白马”不能是所求一也。
这就可以看出,公孙龙在这里所强调的只是“马”与“白马”存在着是否包括黄、黑马的区别,即它们在外延上是不相等的,而不是说“马”与“白马”在外延上是绝对排斥的。
事实上,公孙龙在这里也讲清楚了“马”与“黄马”、“黑马”的外延同样是不相等的,因为“马”不仅包括黄马,至少还包括黑马,因此“马”与“黄马”或“黑马”均非“所求一也”。
《白马论》说:
“以有马为异有黄马,是异黄马于马也。异黄马于马是以黄马为非马。”
这就是说,“黄马异于马”就是“黄马非马”的思想内容。公孙龙所阐明的“白马非马”的内容不正是指的“白马异于马”(外延上)吗?
所以,在公孙龙那里,如果把“白马非马”这一命题换成“黄马非马”或“黑马非马”的命题,实际上都是同样性质的逻辑命题。
它们都只是强调了“马”与“白马”或“马”与“黄马”或“马”与“黑马”的外延是相异的、不相等的。
难道能说前一个“黄马是(属于)马”(“求马,黄黑马曾可疑”)是正确的,而后一个“黄马非(异于)马”(“异黄马于马,是以黄马为非马”)就是错误的吗?
02
《白马论》一文还着重从内涵方面强调了“马”与“白马”是不同的。文章说:
“马者,所以命形也;白者,所以命色也。”“白马者,马与白也,白与马也,故曰白马非马也。”
文章的结尾对这一点讲得更清楚:
“马者,无去取于色,故黄、黑马皆所以应;白马者,有去取于色,黄、黑马皆所以色去,故唯白马独可以应耳。无去者非有去也,故日白马非马。”
这就是说,“白马”之所以非“马”是在于白马取其确定的白色之马,故黄、黑马不能算白马。马则是“无去取于色”,“无去取于色”不是无色,而是不取其确定的颜色,即包括各种颜色的马,故黄、黑马皆可以算马。
这就把“白马”与“黄”、“黑”马的内涵区别开来了,也把“马”与“白马”的内涵区别开来了。
同样,公孙龙在这里只强调了“取于色”与不“取于色”的内涵区别,不仅没有把“马”与“白马”的内涵完全对立起来,而且肯定了“白马”包含着“马”形的内涵,“马”也包含着色(各种颜色)的内涵。“马”与“白马”从内涵上决不是完全排斥的,但又不是等同的。
这里更加清楚地看出,公孙龙认为“马”与“白马”都具有“马形”的共性,只是“色”的内涵还不相等而已。因此,公孙龙完全没有要把“白马”排斥在“马”的外延之外的意思。
在《白马论》一文中,问者曾多次讲到“有白马不可谓无马也”、“有白马为有马”、“天下非有无色之马也”等属于常识的正确命题,用以对公孙龙进行质疑。
然而,公孙龙在回答时却从来没有怀疑或否认过这些命题本身的正确性,从来没有提出或推出过那种违反常识的“白马不是马”或“白马不属于马”的命题,而只是一再从“名”(概念)的内涵与外延两个方面强调“白马”与“马”这两个具有种属差别的“名”(概念)是有区别的,是不能简单等同的。
也就是说,共性的“名”和特殊的“名”所指对象的范围和属性,是不相等的。所以,公孙龙讲“白马非马”时,无论从内涵或外延上,都没有说“马”不包括“白马”,或者“白马”中没有“马”的内涵。
恰恰相反,公孙龙不仅肯定了“白马”包含了“马”形的属性(内涵),而且还专门强调了“白马”是包括在“马”之中的(外延)。
《白马论》说:
“马固有色,故有白马。使马无色,有马如已耳,安取白马。”
很清楚,公孙龙完全承认马都是具有颜色的,马包括各种颜色的马,马要没有颜色,也就不存在有白马了。很显然,“白马”就是指白色的马,是“马”的一部分。
前面已经讲到,公孙龙不仅肯定了“黄马是(属于)马”,而且肯定了“黄马非(异于)马”。
前者是属于常识的或哲学的命题,后者是属于逻辑的命题,这两个命题所包含的思想都是正确的,它们从不同的角度反映了局部与整体、一般与个别的辩证关系。
事实上,“白马是马”(或“黄马是马”)也决不是说白马的外延和马的外延是等同的,而只是反映了白马与马的种属包含关系,这跟“白马非马”的思想是一致的,是相辅相成的。
03
为什么说肯定了“白马非(异于)马”这一逻辑命题,就一定是否定了“白马是(属于)马”这一常识或哲学命题了呢?
事实上,公孙龙是既肯定“白马非马”或“黄马非马”,又肯定“白马是马”或“黄马是马”的。
公孙龙确实也有不能“以有白马为有马”的提法,但这仅仅是从外延上说明有“白马”与有“马”是不能完全等同的,因为“马”中还有黄、黑马,有“白马”不等于有黄、黑马,也就是公孙龙自己所解释的“以有白马为有马,谓有白马为有黄马也。”
公孙龙的意思是说,如果把有白马等同于有马,则有白马就是等于有黄马了。
总之,从反映事物的种属(外延)包含关系上讲,公孙龙是清楚地承认“白马是马”这一命题的。
现在不难看出,“白马非马”的“非”字,在这里不能作“不属于”的意思讲,而应该作“不同于”或“不等于”的意思讲,这才符合公孙龙《白马论》一文的原意。
这一点,文章本身就已十分明确地指出:
“异黄马于马,是以黄马为非马。”
就是说:“非”即“异”也。
应当肯定,“白马非马”这一命题确实反映了一般与特殊的逻辑关系,揭示了一条带有普遍意义的逻辑规律,即两个不同的“名”(概念)必然具有不同的内涵与外延,是不能简单等同或混淆的,所要求的是不同概念的确定性和不矛盾性,这跟形式逻辑基本规律的要求相一致。
决不能把形式逻辑跟形而上学混同起来,而跟辩证法对立起来。“白马非马”这一命题确实是一个反映“名”(概念)的种属差别的逻辑命题,应该肯定它在逻辑史上的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