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文件是招标采购工作中重要的文件。招标文件怎样编才能既科学合理又依法合规呢?大连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处副处长张天弓具体介绍了招标文件编制的要点。
一是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投标报价要求和评标标准等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五方面。这五个方面政府采购业内人士称之为招标文件的五要素。
“我们在审核文件的时候,就要看看是否具备了五要素。只要具备了这五要素,基本是合格的文件。当前编制招标文件的问题在于招标人对第一个要素项目特点和需要考虑得不够,很容易导致采购需求不完整、不清晰、不详细。”张天弓解释道,“大家知道,项目的特点是项目的生命线。人和老鼠的基因结构只有4差异,由此产生的生理结构和社会效果却有很大的差异。当前招标采购中存在的问题是招标公司相互抄袭文件,不知道项目的原理。不知道项目的实际需要,给审核人带来了很大的工作量。所以,招标人必须把项目的特点和需求反映出来。”
《招标投标法》第十九条规定,国家对招标项目的技术、标准有规定的,招标人应当按照其规定在招标文件中提出相应要求。例如,厨具采购,国家规定生产厨具的企业必须获得生产许可证,没有许可证就是三无产品,发生事故就要追究责任。某招标公司在采购文件中表示,没有许可证可以接受授权,最后项目恰恰是由没有生产许可证供应商中标,引起其他供应商的质疑。依据此条规定,有国家技术、标准的应该按照国家规定执行,该项目应该重新采购。
张天弓介绍,《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就对《招标投标法》第十九条作出回应、细化,把技术条件换成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商务条件和招标文件五要素在本质上是一样的。在政府采购当中又稍加细化,我们把它称之为技术要求一分为二,在法律上是一脉相承的。
二是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项目本身的要求,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要求潜在投标人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国家对投标人的资格条件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这也是《招标投标法》第十八条的内容。
三是招标文件内容可改、时间可变。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招标文件和资格预审文件发售不少于5日,开标不少于20日,开审不少于10日。招标人修改15日或3日前提出,投标人修改10日或2日前提出。